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調整
發布時間:2020-08-122020年5月20日,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69號公告(關于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簡稱“69號公告”) ,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
壹
出臺背景
調整進口鐵礦檢驗監管方式是海關總署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貿易便利化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縮短通關時長,減少企業滯港成本,加速企業生產流轉,充分發揮企業和市場的主體地位。
貳
主要內容
01
將現行由海關對進口鐵礦逐批實施抽樣檢測調整為依企業申請實施;必要時,海關可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
02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實施現場抽樣,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品質證書。
03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在對進口鐵礦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04
69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條中“現場檢驗檢疫”包括現場放射性檢測、外來夾雜物檢疫處理、疑似或摻雜固體廢物排查。
叁
海關監管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口鐵礦品質檢測監管方式調整后,海關保留對進口鐵礦實施監督檢驗、開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監測的職能。對進口鐵礦需要實施監督檢驗的,海關經風險研判,可通過風險布控實施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
肆
向海關申請出具品質證書
進口鐵礦收貨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向海關申報時應選擇一次性完整申報模式,通過勾選“需要品質證書”的方式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依企業申請,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4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礦產品監管方式的公告)中的“先放后檢”模式,對進口鐵礦實施品質檢驗并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
Tips:熱點問答
01
海關實施品質檢測收費嗎?
無論是否由企業申請進行品質檢測,海關對于進口鐵礦的品質檢測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02
不需要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的,海關放行后是否可以銷售或使用?
海關現場對貨物完成合格評定放行后,企業可以提取貨物并銷售或使用。
03
如果被海關抽中實施監督檢驗,完成現場抽樣后,貨物可以提離嗎?
海關對貨物實施監督檢驗的,完成抽樣后,貨物允許附條件提離,但不能銷售、使用。
04
企業申請海關出具進口鐵礦品質證書,完成現場抽樣后,貨物可以提離嗎?
完成抽樣后,貨物允許附條件提離,但不能銷售、使用。
05
企業可以在卸貨過程中或卸貨后申請海關實施品質檢測嗎?
企業未向海關申請進行品質檢測,但在卸貨過程中或者卸貨后發現有存在重大品質問題的,若進口鐵礦尚未離開海關監管區域且仍具備檢驗條件的,可以以書面方式向海關提交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海關可以實施品質檢測并出具品質證書;若進口鐵礦已經離開海關監管區域或不具備檢驗條件,海關不接受企業實施品質檢測并出具品質證書的申請。
06
企業沒有申請品質檢測,海關依職權實施品質檢測的,會給企業出具品質證書嗎?
此種情況下,海關不會給企業出具品質證書。
07
進口鐵礦是否做重量檢驗?
進口鐵礦檢驗包括重量檢驗和品質檢驗,經檢驗后分別出具重量檢驗證書和品質檢驗證書。海關總署在2019年10月17日發布了2019年第159號公告(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的公告),對進口大宗商品重量鑒定監管方式進行了優化,進口鐵礦的重量鑒定按該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