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 | 企業如何向海關申報傭金費用?
發布時間:2018-07-02實用 | 企業如何向海關申報傭金費用?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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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源于商業關系上的委托代理行為,代理人通過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稱為傭金。
那么,企業應如何向海關申報傭金費用?海關對“傭金計入完稅價格”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由買方負擔的各種類型傭金,除購貨傭金無需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外,其他傭金均屬于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組成部分; 其中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對于《關稅條例》第十九條和《審價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其他傭金,如果已經包含在貨物成交價格中,企業無需再另行申報;如果沒有包含在貨物成交價格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規定,企業應在報關單“雜費”欄目向海關申報。由于購貨傭金不屬于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組成部分,企業在申報進口時無需向海關申報。
通常情況下,買方和代理之間以書面代理協議的形式約定雙方責任及買方應支付的傭金金額,傭金是否屬于“購貨傭金”是明確的。對于企業認為無法自行確定所支付的傭金是否屬于“購貨傭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可在貨物進口3個月前就傭金等相關要素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提出價格預裁定申請。企業也可以在進口申報時主動向海關說明情況。
按照《審價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根據海關審核的需要,企業還應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海關根據企業提供的單證,在確保貨物流、資金流和單證流互相印證一致的前提下,對相關傭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進行確認。
轉自海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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