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限硫令》發布——
發布時間:2018-12-11近日,交通部發布《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方案明確了我國海域內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等控制要求。
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新修訂的船用燃料油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油;其他內河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內河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2.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污染控制裝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只能裝載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規定應當使用的船用燃油。
3.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4.適時評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自 2025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以鋪設龍骨日期為準,下同) 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一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 130 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3.2015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 130 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4.2022 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5.適時評估船舶執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方案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部署,促進綠色航運發展和船舶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在實施《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5〕177 號)的基礎上, 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設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以下簡稱排放控制區),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持續改善沿海和內河港口城市空氣質量。
二、設立原則
(一)促進環境質量改善和航運經濟協調發展。
(二)強化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法律標準要求。
(四)分步實施和先行先試并舉。
三、適用對象
本方案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
四、排放控制區范圍
本方案所指排放控制區包括沿海控制區和內河控制區。
沿海控制區范圍為表1所列60個點依次連線以內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圍為表2所列20個點依次連線以內海域。
內河控制區范圍為長江干線(云南水富至江蘇瀏河口)、西江干線(廣西南寧至廣東肇慶段)的通航水域,起止點位坐標見表 3。
五、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9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內河船和江海直達船舶應使用符合新修訂的船用燃料油國家標準要求的燃油;其他內河船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內河控制區,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2.2020年3月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顆粒物污染控制裝置等替代措施的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只能裝載和使用按照本方案規定應當使用的船用燃油。
3.2022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應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4.適時評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自 2025年1月1日起,海船進入沿海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5.200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以鋪設龍骨日期為準,下同)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一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6.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國際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7.2015年3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8.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進入沿海控制區海南水域和內河控制區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30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應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9.適時評估船舶執行《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確定是否要求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進行船用柴油發動機重大改裝的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單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30 升的船用柴油發動機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三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電要求。
10.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和江海直達船舶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郵輪、客滾船、3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5萬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具備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
11.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的現有船舶(液貨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3 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2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關閉輔機等,下同),應使用岸電。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卜輪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3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應使用岸電。
12.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單臺船用柴油發動機輸出功率超過 130 千瓦、且不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二階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國籍公務船、內河船舶(液貨船除外),以及中國籍國內沿海航行集裝箱船、客滾船、3 千總噸及以上的客船和 5 萬噸級及以上的干散貨船,應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沿海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3 小時,或者在內河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超過 2 小時,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時,應使用岸電。
13.鼓勵中國航運企業和經營人對擁有的第 12 條規定之外的船舶加裝船舶岸電系統船載裝置,并在排放控制區內具備岸電供應能力的泊位停泊時使用岸電。
(四)其他。
14.船舶可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氣后處理方式的, 應當安裝排放監測裝置,產生的廢水廢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5.鼓勵其他內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參照內河控制區的要求,對海船進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16.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總噸及以上中國籍國內航行油船進入排放控制區,應具備碼頭油氣回收條件,鼓勵滿足安全要求時開展油氣回收。國際航行船舶應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17. 船舶應嚴格執行其他現行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關于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職責分工,完善保障機制。部適時評估前述控制措施實施效果, 確定是否調整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二)強化聯動監管。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認真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交海發〔2017〕163 號)等文件要求,建立聯合監管機制,保障合規船用低硫燃油供應,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三)注重政策引導。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協調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相關激勵政策和配套措施,增加執法裝備、人員培訓等執法保障方面的投入,對使用低硫燃油、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油氣回收、岸電、在線監測、提前淘汰老舊船舶等措施,采取資金補貼、便利通行等鼓勵政策和措施。
(四)發揮科技支撐作用。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相關科研單位、港航企業和設備廠商等,開展船舶大氣污染控制和監管技術研究,組織制定技術標準,促進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