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出口企業小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啟用!
發布時間:2019-01-09點擊題目下方藍字“金邦物流”關注
2018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滿足哪些條件?
1.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
2. 出口企業出口適用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并且能夠取得海關提供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3. 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自啟運日(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個月內辦理結關核銷手續。
二、如何確定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出口企業無需單獨申請啟運港退(免)稅備案。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啟運港退(免)稅首次申報時,即視為出口企業完成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四、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在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出口企業填報申報明細表時,應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GTS”標識。
(2)外貿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啟運港退(免)稅。
五、稅務部門如何審核辦理啟運港退(免)稅業務?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使用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啟運數據”),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啟運港退(免)稅申報;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結關數據”)、海關撤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撤銷數據”)開展啟運港退(免)稅復核。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復核比對時發現的下列異常情形,應分別進行處理:
(1)啟運數據中出口貨物的數量、單位、總價等項目與結關數據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結關數據對相應的已退(免)稅款進行調整或追回處理。
(2)對于已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如涉及撤銷數據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規定調整或追回相應的已退(免)稅款。
(3)除因不可抗力等規定情形外,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收到相關結關數據(以下簡稱“到期未結關數據”)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六、出口企業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未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應如何處理?
出口企業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未申報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出口企業應改為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按照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但對于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預計2個月內無法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做了例外規定。即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后,暫不追回已退(免)稅款。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如在啟運日次年的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上述貨物對應的結關數據(以下簡稱“次年未結關數據”)的,則應根據現行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出口企業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七、關于調整或追回已退(免)稅款的啟運港出口貨物的后續處理
對于已調整或追回退(免)稅款的到期未結關數據和次年未結關數據,如果后續又辦理了結關核銷手續的,出口企業可憑正常結關數據及相關材料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依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數據按照現行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
對于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
八、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無紙化后的申報要求
鑒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關對實施啟運港政策出口的貨物,不再簽發紙質報關單。因此,出口企業2018年4月10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在申報啟運港退(免)稅時,無需提供紙質報關單。
九、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啟運港退(免)稅事項按本辦法執行。
公告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2018年第66號
為優化啟運港退(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現將修訂后的《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予以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8日
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以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為準);
(二)出口企業出口適用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并且能夠取得海關提供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除本公告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自啟運日(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個月內辦理結關核銷手續。
第三條 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第四條 出口企業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
出口企業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或未申報啟運港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使用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時,應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GTS”標識。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本辦法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第五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啟運港退(免)稅首次申報時,即視為出口企業完成啟運港退(免)稅備案。
第六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相關事項所使用的信息,應以稅務總局清分的下列信息為準:
(一)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
(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啟運數據”);
(三)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以下簡稱“結關數據”);
(四)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簡稱“撤銷數據”)。
第七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使用啟運數據受理審核啟運港退(免)稅。
第八條 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定期使用結關數據和撤銷數據開展啟運港退(免)稅復核工作。對復核比對異常的,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啟運數據中的出口數量及單位、總價等項目與結關數據不一致的,以結關數據為準進行調整或追繳已退(免)稅款;
(二)涉及撤銷數據的,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調整或追繳已退(免)稅款;
(三)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收到結關數據(以下簡稱“到期未結關數據”)的,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外,根據現行規定追繳已退(免)稅款,該筆出口貨物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
第九條 出口企業已申報辦理啟運港退(免)稅的貨物,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預計2個月內無法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應自啟運日起2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后,暫不追繳已退(免)稅款。
上述貨物在啟運日次年的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收到結關數據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理;仍未收到結關數據的(以下簡稱“次年未結關數據”),該筆出口貨物不再適用啟運港退(免)稅政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現行規定追繳已退(免)稅款。
第十條 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已追繳退(免)稅款或進行調整處理的到期未結關數據和次年未結關數據,海關又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出口企業可憑正常結關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依據結關數據按照現行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
第十一條 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出口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具證明時,應使用撤銷數據進行審核比對。出口企業未申報退(免)稅的,不得再申報退(免)稅;已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補繳已退(免)稅款。
第十二條 2018年4月10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的啟運港出口貨物,出口企業不再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適用啟運港退(免)稅辦法的出口貨物,可按本辦法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此前已按結關數據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的,不作調整。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啟運港退(免)稅事項按本辦法執行。《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2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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