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敢謊報、誤報、瞞報?海關嚴查申報不實,航貿企業須警惕
發布時間:2019-03-20海關網站<海關走私違規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顯示,近日各地海關發布針對申報不實的行政處罰公示,針對多家進出口企業發布了行政處罰決議書。
為此,小編整理了其中幾起比較典型的案例,以供廣大外貿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報關企業一起通過實際案例來學習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報錯誤。
案例一 ▌案件經過: 當事人浙江***實業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海關申報自日本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瓶片166220千克,申報價格C&F136300.4美元,申報商品編號3907699000,進口關稅率為6.5%,增值稅率為16%,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81000247575。 海關查驗:經鑒定,實際貨物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經計核,違法貨物價值人民幣1090797.67元。 ▌被罰原因: 申報不實。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98000元。 案例二 ▌案件經過: 2018年03月07日,青島****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報關服務有限公司持報關單165461588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電熱水壺(商品編碼8516799090)7950個。 2018年3月9日經海關查驗:實際出口水壺(商品編碼7323930000)3780個,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127.2萬元。 ▌被罰原因: 申報數目不符。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某市**報關服務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12.70萬元整。 2、對青島****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19.70萬元整。 案例三 ▌案件經過: 當事人杭州****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海關申報從菲律賓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再生瓶片12000千克,申報價格C&F1080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3907699000,對應進口關稅稅率0,進口增值稅稅率16%,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81000249716。 海關查驗:經查,實際進口貨物為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貨物價值人民幣840813.24元。 ▌被罰原因: 申報不實。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75000元。 案例四 ▌案件經過: 2018年6月21日,當事人委托某市**報關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木柜板貨物一批,共1項貨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經查驗二科(5333900)查驗,規格型號與申報不符,實際為:10×50一120×60CM,商品數量與申報不符,實際為:7000,核對品名與申報相符。 另查獲未申報貨物: 1.家具配件,數量為1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數量為828,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3926909090; 3.洗手盆,數量為1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 7324900000; 4.石面板,數量為2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6810999000,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22.016萬元。 ▌被罰原因: 規格型號和商品數量不符,有未申報貨物。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8000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申報不實”與“可歸類錯誤” 你分得清嗎? 一、申報不實并不可納入歸類錯誤 根據在進出口商品通關的過程中,商品歸類出現申報錯誤可以說是時有發生。在海關監管的過程中,將歸類錯誤分為三種: 一是歸類差錯 二是申報不實 三是瞞騙走私 根據走私及違規的構成要件,主要的區分的標準有兩個,一是看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二是看其是否存有主觀過失。如該歸類錯誤為主觀故意行為,海關可將其認定為瞞騙走私與申報不實,與歸類差錯區分開來。而主觀過失則可以需要進一步甄別后劃入歸類差錯。 舉個例子: 又如化工產品,由于規格不同其成份含量也不同,不同的成份含量有可能歸入不同的稅號,相應的關稅稅率也可能不同。 申報不實在《海關法》及《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表述,但海關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均未對其進行明確定義。歸類差錯只是在通關實踐中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海關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關于歸類差錯的定義。在關務管理上準確區分和把握二者關系,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歸類差錯和申報不實的區別 相同點: (1)都發生在進出口申報環節。 (2)都表現為當事人申報的商品編碼與海關最后認定不一致,且當事人申報錯誤。 (3)海關都需采取一定行政執法措施。 不同點: (1)歸類差錯屬申報過程中的程序性疏漏或技術性差錯,當事人沒有主觀過失,海關不能按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申報不實屬違規行為,當事人存在主觀過失,海關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3)因歸類差錯造成稅款少征或漏征的,海關自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由于當事人申報不實造成稅款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 由于操作、書寫失誤出現的商品歸類錯誤,納稅義務人雖然也具備違反了規定義務的某些特征,但并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可以認定為歸類差錯。 由于進出口商品特征較為復雜,或《稅則》及相關注釋、歸類決定沒有具體列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理解進行商品歸類,但海關審核認為其歸類錯誤,雖然有證據證明納稅義務人沒有偷逃稅款或逃避國家關于禁、限制貨物、物品管理規定的主觀故意,但納稅義務人具有比較明顯的主觀過錯,海關可以認定構成了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空氣增濕機”,重量為每臺30公斤,歸入稅號84798920.00(關稅稅率0%),海關經核實發現該空氣增濕機重量不超過20公斤,并用在家庭、辦公室,屬于家用型空氣增濕機,應歸入稅號8509.8090(關稅稅率30%)。海關認定企業利用相似商品歸類,采用瞞騙進口商品的功能、原理、用途的方法,將高稅率商品申報成低稅率商品。
如硬脂酸根據含量的不同,歸入不同的稅號,若硬脂酸含量超過90%,則歸入稅號2915.7010(關稅稅率7%);否則歸入稅號3823.1100(關稅稅率16%)。通過大數據分析,申報為29章的“硬脂酸”經化驗絕大部分都屬于38章的“工業硬脂酸”。類似商品有“投影儀”、“光纜”、“離合器”、“焊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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