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19年第31號公告
關于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反傾銷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31號
【發布日期】2019-7-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7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6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9年3月22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存在傾銷,中國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存在傾銷,國內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
被調查產品名稱: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
英文名稱:Stainless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Coil)
產品描述: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是指除冷軋以外的,按重量計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鉻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鋼,不論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銹鋼鋼坯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銹鋼半制成品。不銹鋼熱軋板/卷是由不銹鋼鋼坯經過熱軋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狀或板狀,不分寬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兩種用途,一種是作為冷軋不銹鋼的原料,經過冷軋工藝處理后制成冷軋不銹鋼產品;另一種是作為最終產品直接銷售,主要應用于船舶、集裝箱、鐵路、電力、石油、石化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歐盟公司: 43.0%
日本公司:
1. 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 18.1%
(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2. 其他日本公司 29.0%
(AllOthers)
韓國公司:
1. 株式會社POSCO 23.1%
(POSCO)
2. 其他韓國公司 103.1%
(All Others)
印度尼西亞公司: 20.2%
調查機關接受了株式會社POSCO提出的價格承諾(附件2),該承諾和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該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以不低于承諾價格向中國出口的不征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終裁裁定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7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日本、未接受價格承諾的韓國公司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征收反傾銷稅或價格承諾的實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23日起執行。
附件:1.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歐盟、日本、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x
2.株式會社POSCO關于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原產于韓國的進口不銹鋼
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的價格承諾(公開版).docx商務部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