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判定依據及分類
發布時間:2019-07-24
近年來,由于危險品瞞報、錯報、漏報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層出不窮。在海關申報時,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很多人混淆。這兩個概念既相似又有區別,涵蓋范圍既重疊又有不同。
一、概念
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區別:
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且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危險化學品僅包含化學物質。因此部分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
二、判定依據及分類
危險化學品
以《危險化學品目錄》為判定標準,基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類原則,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9項。
危險貨物
確認原則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基于《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分類原則,將危險貨物分為9大類。
區別:
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型)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硼酸。
三、海關監管要求
危險化學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
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 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出口危險化學品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海關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產地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
危險貨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出口危險貨物的生產企業應當向產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
海關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實施“產地檢驗”,經海關檢驗合格后分別簽發《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俗稱“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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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無論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須依法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其中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的還應向產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舉個例子
某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出口一批黃原酸鹽,經查詢該產品未列入《法檢目錄》,但既屬于危險化學品,又屬于危險貨物。
首先該企業應向包裝生產企業購買檢驗合格并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按標準規范包裝完成后。向產地海關報檢申請危險化學品檢驗,并申請該批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經產地海關檢驗合格后,取得相應電子底賬號及《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運抵離境口岸后,經口岸海關查驗合格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