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印度辣椒粕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31號)
發布時間:2019-08-1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共和國商業與工業部出口檢驗委員會關于印度辣椒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的印度辣椒粕進口?,F將《進口印度辣椒粕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印度辣椒粕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共和國商業與工業部出口檢驗委員會關于印度辣椒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輸華辣椒粕(Chilli spent)是指在印度生產的辣椒果皮,經溶劑萃取工藝提取辣椒紅素和辣椒素后的副產品,不含辣椒枝、葉等其他組織的回填物。
三、加工廠的批準
輸華辣椒粕必須來自印度共和國商業與工業部出口檢驗委員會(以下簡稱EIC)考核批準的注冊登記生產加工企業,并由EIC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推薦,由GACC檢查或審查后予以注冊登記。
獲得批準注冊的加工廠名單在GACC網站查詢。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和動物檢疫疫病
輸華辣椒粕不得攜帶中國關注的檢疫性昆蟲、病害和雜草等有害生物以及其它檢疫性有害生物。
不得帶有中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列明的一、二類傳染病和寄生蟲等。
五、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一)生產、儲藏及運輸。
1.加工企業應建立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溯源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按照HACCP理念實施管理。
2.生產加工企業應將輸華辣椒粕與其他產品分開單獨存放,避免被檢疫性有害生物侵染或被土壤、動物尸體及糞便、植物或動物殘體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質和任何動物源性成分。
3.輸華辣椒粕應袋裝運輸,包裝袋應首次使用,且干凈衛生,不得帶有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用于運輸辣椒粕的工具應徹底清掃干凈,必要時須進行消毒。
4.每批輸華辣椒粕的包裝袋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加工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號碼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文和英文字樣。
(二)離境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每批輸華辣椒粕應經EIC檢驗合格并出具“安全衛生聲明”,且由印度農業與農民福利部依照第12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上應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碼,集裝箱號碼或船舶名稱等信息。如輸出前經除害處理的,應注明除害處理方式及處理指標等信息,并在附加聲明欄注明:“The shipment is accord with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gulations on importing India Chilli Spent,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ACC) and the Export Inspection Council (EIC)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Government of India,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 concern.”(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共和國商業與工業部出口檢驗委員會關于印度辣椒粕輸華衛生與植物衛生條件議定書》的規定,不帶有中國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證單核查。
1.核查EIC出具的“安全衛生聲明”及印度農業與農民福利部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加工廠。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辣椒粕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況處理。
1.植物檢疫證書或安全衛生聲明不符合要求,作退回處理。
2.發現活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或退回處理。
3.發現土壤、未經中國官方批準的轉基因成分,作退回處理。
4.發現動物糞便、動物尸體、禽類羽毛作除害或退回處理。
5.發現產品不符合中國飼料相關安全衛生標準,作退回處理。
6.發現產品來自非經GACC注冊登記企業的,作退回處理。
7.發現包裝袋未按要求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加工企業名稱、注冊登記號碼等溯源信息以及“印度辣椒粕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文和英文字樣的,作退回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GACC將向EIC通報,并根據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加工廠輸華資質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