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因臺風等引發潮水受損,港口要賠錢嗎?
發布時間:2019-09-10上月臺風“利奇馬”剛剛席卷全國各大沿海港口,近幾日臺風“玲玲”又來勢洶洶。臺風多發的季節,防臺抗臺成了港口人肩上最重的擔子。即使預防措施做到百無一失,但在“天有不測風云”的情況下,還是難免出現貨物受損。貨物在堆場碼頭因為臺風等引發潮水受損,是否構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因素,港口經營人是否需要進行經濟賠償?讓我們在一系列真實案例中做出評判。
◆案例1:中機通用進出口公司訴天津港務局第一二港埠公司港口作業合同糾紛案/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75號
裁判摘要:風暴來臨后,雖然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出預報,但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從發出預報至貨物受損時,港口經營人已經無能力保障應當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貨物的安全。因此貨物損失,仍然屬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中機公司的訴訟請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二審認為:法律上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9711號風暴來臨后,雖然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出預報,但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從發出預報至上訴人中機公司的貨物受損時,被上訴人港埠公司已經無能力保障應當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貨物的安全。因此中機公司的貨損,仍然屬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中機公司以9711號風暴已經有預報,不屬于不能預見,因此認為其貨損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港埠公司作為港口經營人,在收到9711號風暴潮預報后,已經組織了大量人力和機械設備加快裝船和搬倒疏運貨物,盡到了港口經營人的職責。由于受降雨并伴有大風天氣以及時間、機械設備、貨物性質等因素的限制,對包括中機公司貨物在內的一些怕遭雨淋或存放場地標高較高的貨物未進行搬倒,是合理的不作為,故港埠公司對中機公司的貨損依法不承擔責任。港埠公司的答辯意見,應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韓國泛洋船務公司訴海晏國際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廣州海事法院/(2011)廣海法初字第212號
法院判決認為,本案造成貨損的風暴潮并非不能預見,而是可以預見的。本案并無證據顯示作為掌管涉案貨物的被告,對此引起足夠重視,并采取足夠的措施予以防范和應對,而作為受被告委托履行保管義務的宏業公司在風暴潮來臨的當天才采取應對措施,顯然也是不夠重視,措施也不夠及時,故被告對損失結果的發生,并非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所致。被告稱因臺風造成損失,其對損失不承擔責任的抗辯,應予駁回。
◆案例3:湛江信威工藝品有限公司訴馬士基物流(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糾紛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54號
獨任審判員判決認為,被告馬士基物流和湛江中集以本案貨損屬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對貨損免責,應對不可抗力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臺風來臨之前,湛江海岸電臺已發出臺風警報,湛江中集應提前做好合理的防臺措施,在碼頭進水的情況下還應及時地將放置在堆場內的集裝箱轉移到相對安全的地方,避免貨物長期在海水浸泡以減少損失。湛江中集沒有舉證證明其積極采取了防臺措施及在碼頭進水后采取了應急措施,故兩被告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本案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4:南京西某五金實業有限公司訴上海忻某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廣州海事法院/(2009)廣海法初字第218號
合議庭一致認為,涉案貨物受損是由于強臺風“黑格比”導致的風暴潮進而引發洪水浸入瑋某物流公司的倉庫所致。關于“黑格比”強臺風對廣州的影響,新聞媒體及氣象部門在臺風到來之前已經大量預報,對于該次臺風可能造成的影響,作為專業的倉儲公司和物流公司,忻某公司和瑋某物流公司應當比一般市場主體具有更專業的預見能力,因此,忻某公司和瑋某物流公司可以采取提前投保、轉移物品等必要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發生,但忻某公司沒有履行《海商法》第四十八條關于“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的義務。由于涉案貨損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忻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黑格比”臺風與涉案貨損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涉案貨損不是由于《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原因所造成。忻某公司和瑋某物流公司主張涉案貨損是由不可抗力所致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5: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訴海口南青集裝箱班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上海海事法院/(2013)滬海法商初字第1072號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涉案貨損是否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根據法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應當同時符合三個“不能”要件。
首先,不可抗力應當具備不可預見性。
“不可預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根本不能預見的客觀現象,另一類是不能準確預見的客觀現象。后一種情況是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預見但不能準確、及時地預見其發生的確切時間、地點、延續期間、影響范圍等的客觀現象。洪水即屬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預見但不能準確預見的客觀情況。
官方網站不斷調整的水位預告說明了水文觀測部門對于洪水的預測尚不能完全準確預知,那么,作為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等普通公眾更不可能在收到第一次預警時即預見洪水可能超出預報水位2.56米。原告關于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應當預見實際水位會超出預報水位的主張,明顯超出了普通民事主體的一般認知能力與預見能力,本院對其主張難以支持。
其次,不可抗力應當具備不能避免的特性。不能避免是指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當事人雖然盡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這一事件的發生。現有證據顯示,洪水退去后,寸灘水位站發布水位說明,2012年7月24日重慶新港實際最高水位超過新港碼頭岸線約4.09米,承運人及港口經營人盡管收到預警,也無法采取措施阻止超過碼頭岸線4米多的洪水漫上集裝箱堆場平臺,因此,本案洪水淹沒新港集裝箱堆場是不可能避免的客觀事實。
最后,不可抗力應當不能克服。
本案的港口經營人在收到洪水預警后,立即制定方案采取抗洪搶險措施,停止所有的空、重箱進場作業,通知貨主將可能提取的重箱提出堆場;對不能離場的重箱進行翻倒箱作業,把空箱放置到一、二層,盡可能調整重箱到第三層;盡快將在港作業的兩艘船舶完載離港;系固箱體等。從2012年7月22日1300時收到預警,到7月23日1150時洪水越過碼頭岸線,集裝箱平臺進水斷電,港口經營人在近24小時的時間內,組織了大量人力和機械設備完成了兩艘在港船舶及海關設備的安全轉移、44個集裝箱的重箱出港、500多個集裝箱的搬移作業。搶險工作一直持續到港區全面停電無法作業。為了盡可能多的調整重箱到第三層,港口經營人甚至放棄了一輛集裝箱拖車出場避險的機會,以該車被淹沒報廢的代價換取了更多集裝箱貨物的安全。經過港口經營人的抗洪搶險作業,在堆場的809個集裝箱中有683個集裝箱完好無損(其中包括涉案19個被放置在第三層的集裝箱)。可以說,港口經營人對于其保管下的貨物采取了適當及時的保護措施,盡到了其應盡的職責,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有效地降低了整體貨物的受損率。不能因為堆場內整體貨物中一部分集裝箱貨物受損,就認定港口經營人采取的抗洪搶險措施不當。由于受時間、場地、設備等因素的限制,包括涉案貨物在內的一些集裝箱貨物受損,是港口經營人無法克服的。港口經營人已經對其保管貨物的安全盡到了努力,涉案14個集裝箱受損確實發生在港口經營人無法克服、無法抗拒的情況下,承運人和港口經營人對涉案貨損沒有主觀過錯。兩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涉案貨損的致損原因構成了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海口南青作為承運人,海口南青上海分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簽約代理人,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6-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遠亞倉儲有限公司港口貨物保管侵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浙民三終字第142號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貨物在倉儲保管期間,遭受“麥莎”臺風的侵襲。關于“麥莎”臺風對寧波的影響,新聞媒體及氣象部門雖進行過大量預報,但此次臺風的實際強度已超過預期,成為寧波市北侖區歷史記錄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影響過程,客觀上造成了全區性的洪澇災害。遠亞公司對此雖采取了一定的抗臺措施,仍無法阻止倉庫進水。由于遠亞公司倉儲的貨物倉位早已確定,存放的也并非中捷公司一家貨物,故無法普遍采取搬運或墊高等搶險措施,遠亞公司對其保管的涉案貨物已盡到足夠謹慎的抗臺義務,倉庫進水致貨物當時受損屬遠亞公司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依法可不承擔民事責任。遠亞公司關于涉案貨物起初受損系不可抗力引起的抗辯有理,予以采信。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一、本案涉案臺風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中捷公司的貨物受損系由于“麥莎”臺風所致,關于“麥莎”臺風對寧波的影響,新聞媒體及氣象部門雖進行過大量預報,但此次臺風的實際強度已超過預期,成為寧波市北侖區歷史記錄以來最為嚴重的一次影響過程,客觀上造成了全區性的洪澇災害。對于“麥莎”臺風的初步預報,并不等同于當事人對于“麥莎”臺風將給北侖區乃至中捷公司的倉儲貨物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具有現實的可預見性。遠亞公司在本案中已舉證證明了其對倉庫采取了沙包堵水等抗臺措施,但未能避免倉庫全面進水,因此,本案涉案臺風給中捷公司的倉儲貨物所造成的損害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案例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訴株式會社商船三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上海海事法院/(2004)滬海法商初字第470號
被告認為裝載涉案貨物的集裝箱在中轉港碼頭遭受到2003年14號臺風,承運人依法對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可以免責。法院判決認為,涉案貨物運輸過程中雖然遭遇過2003年14號臺風,但有關氣象資料表明臺風及風暴在事先已經有預報。被告作為承運人對貨物將會被風暴損壞應有所預見,其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力避免貨損的發生,被告未能證明在臺風到來前已經盡到謹慎處理貨物的義務,應對由此導致的貨物損壞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并無證據表明有關貨損的發生是被告所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被告以不可抗力作為其要求免責的依據不夠充分。
◆案例8-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與被告上海淞達聯運有限公司港口作業合同糾紛案/上海海事法院/(2001)滬海法商初字第233號
關于涉案貨損是否系不可抗力,上海海事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碼頭前場的防潮水能力為潮高5.4米,在涉案事故當日,黃浦江夜間潮位預報最高的為上海市海洋環境預報臺發布的5.25米,但根據事后發布的實測數據,事故當日夜間最高潮位為5.7米。上海市海洋環境預報臺當日10時發布的上海市風暴潮緊急警報中,預報傍晚上海市沿海風暴增水將繼續增大至80至120厘米。原告將此數據與2000年黃浦江匯山碼頭長期預報的潮高相加,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應預見的最高潮位為5.42米,水位將超過其碼頭一說,不符合邏輯,并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潮水的實際高度確實無法預見。涉案貨物在臺風預報前已在碼頭前場邊卸邊提,收貨人對貨物堆放于碼頭前場并無異議。被告謹慎處理貨物的義務與當時的氣象預報情況、貨方對貨物的堆放場地及提貨方式等要求有關,原告認為在汛期及天文高潮的情況下,謹慎的港口經營人對貨物堆放于碼頭前沿將會被潮水損壞應有所預見,其未將貨物置于防汛墻后,應對此承擔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在涉案臺風來臨前,被告根據氣象預報和防汛部門要求進行了防汛工作動員和部署,因氣象部門對潮水水位預報較低,被告未對涉案貨物進行轉移。收到臺風警報后,被告即對全場貨物進行搶救,并對涉案貨物采取了加蓋、捆扎等防御措施,其對堆場上的全部貨物分別情況實施不同的具體搶救方案,已盡到謹慎處理貨物的責任。被告在事故當日二、三班的裝卸作業票表明的實際作業量為卸載共340噸,轉棧作業95噸,由此可以間接反映出被告的實際作業能力。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出庫單顯示,8月22日、28日案外人已分別通過錦龍公司提走貨物一級標膠150噸和二級標膠306.12噸,事故發生時堆于碼頭前場的涉案貨物應有一級標膠784噸,由于貨物數量較大,事故當日又有大風、暴雨,轉移該貨物不僅時間和力量不足,而且會加重其損失。事故當晚22時,有關部門作出高潮位為5.7米的修改預報,被告已無法克服和避免潮水上漲對涉案貨物帶來的損害。被告在本案中采取的措施合理、有效,已最大限度地減少了貨損的發生,涉案貨損是被告所不能克服的。原告認為被告未采取適當措施,對貨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涉案貨損系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被告對此依法不承擔責任。
◆案例9-原告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被告湛江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碼頭發展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案/廣州海事法院/(2015)廣海法初字第122號
法院判決認為,兩被告抗辯稱本案系由不可抗力造成,但兩被告沒有舉證本次臺風存在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提交的照片僅證明其針對臺風進行的加固措施而沒有舉證中海集司在應對本次天文大潮時,采取了何種的防范措施,因此其主張不可抗力,不能成立。
評析
貨物在堆場/碼頭因為臺風/洪水引發的潮水受損,港口經營人等能否以臺風系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案例1、5、6、8認為構成不可抗力,其他案例否定。結合案例1、5、6、8,港口經營人免責的前提是采取了妥善的防臺措施,對于貨物保管盡到了謹慎義務。
2019年廣州海事法院又有兩個類似案例的判決,在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訴全球國際貨運代理(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承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天鴿臺風對涉案貨物造成的不利影響,天鴿臺風不構成不可抗力,承運人承擔責任;另外一起廣東奧科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廣東中外運國際貨代有限公司等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同是天鴿臺風,法院認為承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防御,構成天災,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