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海關進口汽車檢驗監管知識科普
發布時間:2019-09-182019年上半年天津海關共檢驗進口汽車3.2萬批次,15.81萬輛,同比分別增長60.06%、6.93%。
平行進口汽車方面,2019年上半年進口4.95萬輛,同比增長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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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汽車檢驗監管
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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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進口汽車的檢驗監管,主要由三個環節構成。
三
入境驗證
環
口岸檢驗
節
風險預警及處置
那么,海關是如何落實進口汽車檢驗監管制度,保護國內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呢?
入境驗證
進口汽車入境前,生產商或其代理人應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并取得3C認證,在口岸入境環節,海關要驗證車輛CCC認證證明材料。
02
01
獲證汽車
獲證汽車是指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汽車,包括中規車、獲證改裝汽車、平行進口汽車和單車認證汽車。
獲證改裝汽車是指以改裝車名義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汽車。
平行進口汽車是指商務部門簽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中注明車輛為平行進口的汽車。
單車認證汽車是指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中注明為單車認證的汽車。
申報小貼士
首先,獲證汽車在報關前,報關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車輛識別代號(簡稱“VIN”)電子清單。現場海關在總署進口汽車VIN管理信息化系統(簡稱“VIN管理系統”)進行預驗證。
其次,報關單位要在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中“產品資質”一欄錄入汽車預審備案信息(許可類別代碼408)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許可類別代碼411),并保證相關許可證類別項下狀態欄為通過。
再次,報關單位的申報品名、預審備案信息必須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信息一致,車輛申報的品名與《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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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認證范圍汽車
非認證范圍汽車是指檢驗檢疫類別非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的汽車或《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描述與界定表》中非認證產品范圍的汽車。
申報小貼士
報關單位在無紙化系統中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機場專用車輛(87021020、87059080除外)應提供進口商和機場有關部門出具的自我聲明(保證車輛屬專用車輛、只在機場內部使用,不上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駛、不上公路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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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認證汽車
1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
2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車輛
3
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期滿回國自境外攜帶入境乘用車(M類汽車)
4
我國駐外留學人員期滿回國自境外攜帶入境乘用車(M類汽車)
5
企業和個人自境外以自用名義申請入境,減免關稅的乘用車(M類汽車)
6
政府間援助、贈送車輛
申報小貼士
對于政府間援助、贈送車輛,報關單位應在無紙化系統中上傳縣級以上政府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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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類汽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經批準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進口,并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一)為科研、測試和認證檢測所需的汽車;
(二)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汽車;
(三)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申報小貼士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號)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接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工作;海關在驗證工作中發現實際進口貨物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證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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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型汽車
其他類型汽車包括境外人員自帶和外國企業常駐機構自用入境汽車(非減免關稅的)和認監委2007年47號文中無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文件直接辦理申報手續的汽車。
申報小貼士
認監委2007年47號文中無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文件直接辦理申報手續的汽車:對ATA單證冊項下的車輛,按相關規定審核。出口后退運入境的車輛,按退運管理有關規定審核無紙化系統中企業上傳的原出口證明文件、“出口退運貨物信息采集表”,并錄入“出口退貨信息管理系統”。
口岸檢驗
在口岸檢驗環節,口岸海關會對進口汽車進行一般的常規項目的檢驗和安全性能檢驗,同時還會根據所掌握的風險信息對進口汽車的某些特定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海關簽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常規項目檢驗
安全性能檢驗
這個上牌用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就是海關簽發的!
檢驗范圍
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根據企業申請實施檢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境外人員自帶和外國企業常駐機構自用汽車,以及無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文件直接辦理申報手續的汽車,無需實施檢驗,也不出具相關單證。其他申報車輛均應實施檢驗,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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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的主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1、GB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GB 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3、GB 2186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
4、GB 4094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5、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標志
6、SN/T 1688.4 進出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程 第4部分:汽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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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抽樣要求
現場海關按照《進出口機動車輛檢驗規程 第4部分:汽車產品》(SN/T1688.4)中相關要求采取抽查方式實施檢驗(獲證改裝汽車、平行進口汽車和單車認證汽車除外),抽樣方案見表1。大于表中批量范圍的批,應按表中規定的抽樣方案分批進行檢驗。安全性能檢驗由檢測線輛輛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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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項目核查
(一)對關鍵部件、技術參數分為必查項和可查項。其中必查項3項,包括發動機型號、三元催化器、消聲器。可查項3項,包括氧傳感器、增壓器、OBD型號。對于必查項,必須進行現場核查。可查項根據現場車輛實際情況選擇核查。對于檢驗中必須通過拆取零部件才能實施核查的必查項,無須拆取零部件實施核查。
(二)現場海關實施環保項目核查時,須按強制性產品證書為單位進行抽查。對核查情況,要做好記錄,拍照留檔,并建立專門抽查檔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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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范圍
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根據企業申請實施檢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汽車、境外人員自帶和外國企業常駐機構自用汽車,以及無須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文件直接辦理申報手續的汽車,無需實施檢驗,也不出具相關單證。其他申報車輛均應實施檢驗,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置。
風險預警及處置
海關依照職責對進口汽車風險進行評估研判,根據研判結論作出風險處置決定。需要采取風險預警措施和快速反應措施的,確定并實施相應的措施。
風險隱患警示公告(例)
風險預警措施包括:
(一)向各直屬海關發布風險警示通報;
(二)向生產經營者、相關機構發布風險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時采取措施,消減風險;
(三)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確定對進口汽車的風險和危害的強制性措施,提醒消費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進口汽車的風險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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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反應措施包括:
(一)調整檢驗監管模式;
(二)責令生產經營者對存在風險的進口汽車實施退運或者銷毀、停止進口、停止銷售和使用或者召回;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存在風險的進口汽車實施查封或者扣押;
(四)組織調查特定時間段中,同類產品、相關行業或者關聯區域內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
(五)通報有關部門和機構,并提出協同處置的建議。
小提示
生產經營者明知其產品已經或者可能存在風險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實施風險消減措施;
(二)及時向利益相關方通報真實情況和采取的風險消減措施;
(三)及時向海關總署報告采取的風險消減措施及實施結果;
(四)積極配合海關總署進行的風險信息調查和風險消減措施的監督。
重
要
說
明
自駕旅游入境、境外人員自帶、外國企業常駐機構自用、出口后退運、暫時進境、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境和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汽車不實施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