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知識】一篇搞懂再生塑料進口的那些事
發布時間:2019-10-23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環境保護力度。2018年12月31日起,全面停止進口廢塑料固體廢物。此后,再生塑料因具有成本較低、污染少等特點,成為塑料原料的有效補充。據海關統計,2019年上半年再生塑料進口量235.4萬噸,進口貨值21.7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74.7%和87.5%。
再生塑料是指將廢舊塑料通過預處理、熔融造粒、改性等處理后得到的初級形狀塑料原料,是對廢塑料再次利用的產物。
拒絕洋垃圾
廣州海關所屬云浮海關查獲一批禁止進口的廢塑料固體廢物(苯二甲酸-二酚共聚物和聚丙烯混合物顆粒)
再生塑料的主要用途
再生塑料作為廢塑料再次利用的產物,因材料在加工過程中部分性能受限,一般不作為主要材料使用,更多的是摻混在塑料原料中搭配使用。目前再生塑料在紡織、汽車、包裝、消費類電子產品等方面應用廣泛。例如,再生聚碳酸酯(PC)在家電、汽車、板材、改性(包括塑料合金)等行業較為常見;再生聚酰胺(PA)在汽車、電子電器、醫療器械及紡織等行業用量較大。
伴隨著再生塑料回收加工技術提高,再生塑料應用逐步向原料應用領域滲透,和原料摻混使用的再生塑料在塑料制品加工企業中較為常見。
綜上所述,除部分食品級產品嚴禁使用再生塑料外,各品種再生塑料的消費結構與對應原料的消費結構正逐步趨向一致。
進口中常見的歸類和稅率情況
(一)稅則歸類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再生塑料按塑料原料管理,歸入品目3901至3914項下。進口中常見的再生塑料主要是品目3901項下“初級形狀乙烯聚合物”、品目3902項下“初級形狀丙烯或其他烯烴聚合物”、品目3903項下“初級形狀苯乙烯聚合物”和品目3907項下“初級形狀的聚縮醛、其他聚醚及環氧樹脂;初級形狀的聚碳酸酯、醇酸樹脂、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
(二)稅率調整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品目3901至3914項下再生塑料涉及稅號不同,對應不同的關稅稅率和增值稅稅率。
1.關稅稅率
在主要進口再生塑料品種中,進口關稅最惠國稅率主要為6.5%,部分為2.2%、3.3%、10%、12%;7項商品有年內暫定稅率,具體如下:
暫定稅率
以下商品年內暫定稅率為3%:
? 稅號39011000.01項下“初級形狀比重<0.94的聚乙烯(進口CIF價高于3800美元/噸)”
?稅號39012000.01項下“初級形狀比重≥0.94的聚乙烯(進口CIF價高于3800美元/噸)”
? 稅號39021000.01項下“電工級初級形狀聚丙烯樹脂(灰分含量不大于30PPM)”
? 稅號39072010項下“聚四亞甲基醚二醇”
? 稅號39074000項下“聚碳酸酯”
?稅號39077000項下“聚乳酸”
以下商品年內暫定稅率為4%:
? 稅號39073000.01項下“初級形狀溴質量≥18%或進口CIF價>3800美元/噸的環氧樹脂(如溶于溶劑,以純環氧樹脂折算溴的百分比含量)”
再生塑料主要原產自東南亞,除稅號39011000項下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和稅號39012000項下的“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兩個八位稅號不享受中國東盟協定關稅,其他主要進口再生塑料品種均享受中國東盟協定關稅。
2.增值稅稅率
品目3901-3914項下再生塑料增值稅稅率均為13%(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率由16%降到13%)。
進口申報注意事項
(一)清晰申報“品名”“底料來源”“是否為再生料”等要素
再生塑料與塑料原料的規范申報一樣,都需要申報以下要素:品名、成分含量、單體單元的種類和比例、簽約日期、是否為再生料等。其中,“品名”“成分含量”“單體單元”等三個申報要素是再生塑料申報的重點、難點。
品名
為區別再生塑料與塑料原料,再生塑料需要在品名中注明“再生”。例如,PET原料粒子申報品名為“PET粒子”,PET再生料則需要申報品名為“PET粒子(再生)”。
底料來源
指生產某種貨品的原料由何而來,若為塑料原料,可申報為“石油”;再生料則填寫生產該種再生料的原料是什么,如聚苯乙烯再生粒子申報底料來源為“電視機殼”。
是否為再生料
再生料填入“是”,原料填入“否”即可。
(二)在境外設廠的再生塑料進口企業申報時須留意“特殊關系確認”和“價格影響確認”兩項申報要素的填寫。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在本欄目應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特殊關系確認
(1)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2)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8)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2.填報確認進出口行為中買賣雙方存在的特殊關系是否影響成交價格,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對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在本欄目應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價格影響確認
(1)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2)按照《審價辦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3)按照《審價辦法》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熟悉國家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法律和海關相關規定,進一步了解進口再生塑料管理要求,依法依規申報,將更加便利您的進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