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些非洲、東歐的買家騙子套路深!
發布時間:2019-12-26主動讓我投保信保的買家也能是騙子?本文將講述一個典型詐騙案例,供應商因此損失近60萬人民幣。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案 例
主要當事方包括:
羅馬尼亞公司A
保加利亞公司B
國內供應商C
自稱A公司采購的老外X。
老外X會通過展會、網絡等渠道找到國內供應商C,希望采購其產品。老外X對于結算方式的要求比較特殊,一般是DP at sight 、OA等對買方有利的付款方式。
為了讓出口企業C減少擔心和疑惑,老外X會建議企業去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待保險投保事宜操作完畢,老外X會與出口企業C溝通,讓其將貨物直接發給B,一般而言,B的公司名稱與A非常相似,甚至一般是A的全稱+XX branch,名字上完全可以迷惑住,讓出口企業認為AB系關聯企業。
出口企業C最終與采購X達成如此一筆貿易:
合同簽署雙方C-A,即從合同法律角度而言,此筆貿易的債務人為A;
物流方面,由C直接將貨物發送給B。
應付款日到期后,C聯系老外X催收貨款,一般老外X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或者干脆玩消失。
出口企業C需求保險索賠,保險公司調查后反饋,A公司不承認貿易事實,告知其公司不存在員工,即該筆貿易系虛假貿易,保險公司除外責任。
出口企業C錢貨兩空,保險公司除外責任也不予賠付!
買家利用了這樣一個漏洞:出口企業以為保險公司會核實買家身份的真實性,保險公司以為出口企業對貿易真實性有充分把握。
在此強調一點:保險公司在幫出口企業調查買方信用的時候,是不審核貿易真實性的,是不審核貿易真實性的,是不審核貿易真實性的!希望廣大出口企業對此類情況加以重視。
如何規避這種風險呢?
1. 核實所謂采購老外X使用的郵箱是否與A公司官方公司郵箱一致。
但是這一方式有弊端,很多小型進口企業根本沒有公司郵箱。
2. 方式一不管成功與否的基礎上,利用方式二來核實老外X是否是A員工,如果出口企業C有有利證據證明老外X為A公司員工,則保險公司無法拒絕企業的賠付要求。
辦法是:要求買方C利用下單公司及A的抬頭,支付一筆款項,例如100-500美元,作為合同項下的預付款。(當然,如果業務能力強,可以讓買方支付30%也可以,多多益善。)
核心要求是必須以A公司抬頭支付,這樣就有效的把A公司的采購和財務關聯起來了,如果X不是A公司員工,則必然打不出這筆100-500美元的款項。
如果這一前提能夠達成,即使A否認老外X為其員工的說辭也站不住腳了。這類手法的騙子以在相對不發達的非洲和東歐居多。
總結
防范欺詐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從一開始就要做好基礎工作——
首先是不要為了成交而貪做生意,要對客戶做一個比較完整的了解,同時要認真做好防范措施,堵住可能出現的漏洞,不給對方留下可鉆的空擋。
其次,要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選擇信用證結算無論如何都是比較好的結算工具,當然這要求出口商有一定選擇結算經驗和水平。而對于有過長期交易,且信譽較好的客戶可以采用DP結算——不是DP絕對不能做,只是交易的對象需要有良好的信譽作為前提。而OA只適合自家的海外分公司,或者信譽卓著的客戶,或世界級的著名大公司——肯定不適合新結識的、不了解其信譽度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