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政策】海關總署:自貿協定項下進口農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
發布時間:2020-01-02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07號(關于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農產品實施特殊保障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便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有關農產品特殊保障措施,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優化相關管理流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有關農產品”是指,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產于新西蘭的農產品,包括4類,共12個稅則號列(見附件1);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產于澳大利亞的農產品,包括2類,共8個稅則號列(見附件2)。所稱“在途農產品”是指,對特殊保障措施實施之日前已經簽訂合同且已經啟運前往中國的有關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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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向海關申報進口有關農產品時,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后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進行申報。
當有關農產品適用協定稅率數量超過觸發水平(見附件3),海關在“單一窗口”、“互聯網+”平臺和“掌上海關”APP發布相關信息,除可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外,超量進口的有關農產品適用最惠國稅率。
三、對在特殊保障措施實施后申報進口的在途農產品,進口人在貨物實際到港后,可通過“單一窗口”、“互聯網+”平臺或“掌上海關”APP登錄“進口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申請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在途農產品關稅稅率適用證明”(以下簡稱“在途證明”),并提交下列單證:
(一)有效原產地證據文件;
(二)發票、裝箱單、合同;
(三)能證明運輸工具裝運貨物時間和到港時間的相關單證。
四、海關應在收到進口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可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請的先后次序簽發“在途證明”。
五、當年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的進口數量將計入下一年度適用協定稅率的有關農產品進口數量,累計達到下一年度觸發水平時,海關不再簽發“在途證明”。
六、進口人在申報適用協定稅率的在途農產品時,應當在報關單“征免性質”欄目填寫“997”,“征免”欄目填寫“特案”,備注欄填寫原產地證據文件編號和“在途證明”編號。海關審核通過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輸入協定稅率計征稅款。
“在途證明”應在對應的原產地證據文件有效期內使用。
七、從境外首次申報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時相關農產品已經達到當年觸發水平的,除在途農產品外,相關農產品不論在當年還是跨年度內銷時,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91號、2014年第96號、2015年第6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特殊保障措施農產品分類表.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特殊保障措施農產品分類表.doc
3. 特殊保障措施農產品進口數量觸發水平.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