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實!達飛、以星、地中海等船公司遭海關處罰!
發布時間:2020-01-09近日達飛輪船、以星航運、地中海海運紛紛因為:申報進境的集裝箱空箱中裝載了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因申報不實被海關行政處罰并公示。
達飛輪船因申報不實固體廢物被處罰
2019年12月30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達飛輪船(中國)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19〕0389號)。
根據該決定書,了解到,當事人:達飛輪船(中國)有限公司作為營運人,上海華港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作為代理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海關申報空箱暫時進境備案,并傳輸提單號CMFOWW1IE21256項下電子艙單數據,包括40英尺空箱236個及20英尺空箱252個。
經查,箱號為GATU0134647的集裝箱內原盛裝洗滌劑、空氣清新劑的舊塑料瓶和舊金屬罐2.26噸,該批貨物與廢棄物特征相符,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海關方面表示,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2019年2月18日,經當事人自查發現后向海關主動報明。
以上行為有空箱暫時進出境備案清單、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2000元。
以星航運因申報不實被行政處罰
2020年01月03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關于以星綜合航運(中國)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19〕145號)。
當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海關備案暫時進境一批集裝箱空箱(40英尺318個,20英尺92個),提單號ZIMUHCTP20190615001。經查,集裝箱ZCSU8183891內實際裝有227臺電視機,均存在嚴重的污損情況,已無法正常工作,應歸入商品編號85287211,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上行為有空箱暫時進出境備案表、非報關單查驗記錄單、上海海關機電產品檢測技術中心檢測/鑒定報告、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地中海航運因未申報固體廢紙被處罰
另根據12月19日消息,深圳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關于利勝地中海航運(上海)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緝決字〔2019〕0167號。
2018年12月3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中外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鹽田分公司持報關單R19531650001180向海關申報進口空柜:TCLU9809885。2019年7月13日經海關查驗:實際裝有廢紙20060千克未申報,商品編碼為:4707300000,根據深圳海關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鑒別報告(編號:540221619006362),該貨物為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案值為人民幣3.009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0.36萬元整。
船公司因申報不實被罰,那進出口企業、貨代、報關單位也應該引以為戒!應該明確:如實申報---這是最根本的要求;合法合規---這是海關監管的核心目的。
“立案、處罰”這些字眼相信是每一個進出口企業和報關單位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說“如實申報”是最根本的要求。據統計,90%以上的海關行政案件都是因為申報不實引起的,情節嚴重的還會給企業帶來巨額的行政處罰和信用降級。
先看看海關對申報不實的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20號)第十五條: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或者執業;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那么如何定位 “申報不實”?如何區分“申報錯誤”、“申報不實”和“走私犯罪”呢?如果出現行政案件,又如何判斷是“兩簡案件”還是“一般案件”呢?
一、如何定位“申報不實”?
很多企業會問,在現實操作中難免會出現人為的非主觀故意的失誤怎么辦。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海關該如何判定呢?其實在海關的執法過程中,會根據進出口企業不同性質的問題,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
比如說企業存在過錯但不違規違法的,海關會認定為申報錯誤,會給予改正的機會,不立案處理。
如果企業的申報不實被海關認定為違規行為,但沒有主觀故意的偷逃稅款或是逃避監管,海關會以違規行為立案處理并作出輕微處罰,我們所說的“兩簡案件”基本屬于這種情況。
如果企業的申報不實被海關認定為違法行為:違法但不構成走私犯罪的,行政立案調查,走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且構成犯罪的,立案調查,面臨更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訴訟。
二、如何區分"申報錯誤","申報不實"和"走私犯罪"
1.申報錯誤是指申報環節純技術性的失誤。一般是指在邏輯審單環節因為筆誤或是其他填寫失誤被電腦自動退單。出現該情況,企業只需重新申報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人工審單或是查驗環節發現申報錯誤,則按申報不實處理。
2.申報不實和走私犯罪的區分:這兩種情況都是因為沒有如實申報導致違反海關規定同時經過立案處理。這兩種情況最根本的區別就是是否存在主觀故意逃避監管或是偷逃稅款。沒有故意的,就是申報不實的違規案件。存在故意的,就是偽報走私,達到一定程度就是走私犯罪。
三、“兩簡案件”的適用范圍
1.兩簡案件通常是指簡單案件和簡易程序案件。
簡單案件是指海關在行郵、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以及其他海關監管、統計業務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經現場調查后,可以當場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
特點是:必須是行政處罰的違規案件、違規情節輕微、違規事實清楚不需要深入調查。
簡易程序案件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88號》,簡單案件適用于:
(一)適用《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金額折合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
(四)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下,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