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干貨】進出口海關滯納金你最關心 —— “10 問 10 答”
發布時間:2020-02-12滯納金作為海關督促納稅義務人盡快履行稅款繳納義務的一項制度,1987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提出,“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其后,《海關法》歷經5次修訂,都保留了滯納金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對滯納金予以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對滯納金的征收、減免做了進一步細化。滯納金制度的實施,對于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糾正消極納稅義務人的滯納行為起了積極作用。但從執法實踐上看,部分納稅義務人對滯納金的計征、減免理解得還不到位,故以“十問十答”做進一步梳理。
Q
1.什么是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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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關稅條例》和《征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滯納金是指海關對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履行稅款給付義務的納稅義務人采取的一種間接行政強制措施,即對進出口活動中未按規定時限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海關在征收應繳稅款以外,另行課以應納稅額一定比例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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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滯納金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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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為什么建立滯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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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海關建立滯納金制度,主要是通過使滯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承擔新的貨幣給付義務的方法,促使其盡快履行稅款給付義務。其目的是出于保護關稅征收法律關系中公權力一方的征稅權、督促納稅義務人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確保國家稅款足額及時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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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滯納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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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要納稅義務人對占用國家稅款的行為作出適當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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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對納稅義務人不依法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給予必要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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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哪些情形要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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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海關法》、《關稅條例》和《征稅管理辦法》,納稅義務人存在逾期繳納稅款、租賃進口貨物逾期申報納稅手續、暫時進出境貨物逾期申報納稅手續、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少征漏征稅款等情形的,應當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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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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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15日之內未及時繳納的,要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在這里,要注意“加收”,對逾期繳納稅款加處滯納金,是促使納稅義務人盡快繳清稅款,并不能替代履行,納稅義務人仍然應當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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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進口貨物逾期申報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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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可能對租賃進口貨物概念不是太清楚,租賃進口貨物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后,由境內企業租賃進口的貨物,租賃進口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租賃進口貨物按其租賃支付方式分,可以分為一次性支付租金和分期支付租金;按其租賃期滿處置方式分,可以分為復運出境、留購和續租三種類型。租賃進口貨物逾期申報納稅手續滯納金主要產生在分期支付租金、留購和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等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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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期支付租金的
第一期支付之后再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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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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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進出境貨物逾期申報納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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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貨物,一般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特殊情形可以延長。在規定期限屆滿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需要在期限屆滿前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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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少征漏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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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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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滯納金如何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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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計征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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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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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征要素有3項,其中滯納稅款金額即海關填發的稅款繳款書上的金額,計征比率為0.5‰,這2項要素都是比較容易確定的,滯納天數的計算還是要做一下梳理。
滯納天數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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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產生的滯納金,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來計算滯納天數,期限屆滿之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休息日或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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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若滯納,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申報納稅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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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逾期申報的,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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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加收滯納金。曾經申請延長期限并經允許的,以延長后的期限作為“規定期限”。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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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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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加收滯納金。“應繳納稅款之日”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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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滯納金有沒有起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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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絕大多數企業都知道,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起征點是50元。根據《征稅管理辦法》的規定,滯納金也有起征點,其起征數額也是50元。計征時按人民幣計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計算至分,低于50元的就可以免予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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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6.拒不繳納滯納金會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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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自滯納金稅款繳款書填發之日,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海關依照規定要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滯納稅款的滯納金。
其次,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或者滯納金的,海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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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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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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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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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7.辦理退稅手續時,可以同時申請退還滯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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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進出口貨物因殘損、品質不良、規格等原因,或者發生貨物短少情形,符合退稅條件的,可申請辦理退稅手續。考慮到滯納金是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繳稅期限內繳納稅款而采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征收滯納金雖然不是行政處罰措施,但是具有明顯的懲戒作用。因此,依據《征稅管理辦法》,海關退稅時不應退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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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8.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滯納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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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海關總署2015年第27號公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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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納稅義務人確因經營困難,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繳納稅款,但在規定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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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繳納稅款,但在相關情形解除后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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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貨物放行后,納稅義務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并主動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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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海關總署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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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9.如何申請滯納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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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網上申請滯納金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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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關總署2017年第32號公告
登錄“中國電子口岸”
https://www.chinapo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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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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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口岸執法系統安全技術服務用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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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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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事務聯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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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海關事務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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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滯納金減免申請”
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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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報關單及隨附資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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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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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已補繳稅款的稅單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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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第四章有關主動披露的規定,并按照海關規定程序辦理的情形,需提供自查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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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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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落實疫情防控工作對滯納金有什么特殊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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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20年2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8號公告,對于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順延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