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關最新公布允許進口的美國產品
發布時間:2020-03-09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已于2020年2月14日生效,根據協議內容,2月14日至3月5日,海關總署陸續發布關于進口美國產品的公告,允許符合要求的美國產品進口:
1.允許進口美國油桃;
2.解除進口美國牛肉及牛肉產品月齡限制;
3.允許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
4.解除進口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限制;
5.解除進口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限制;
進口美國油桃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7號(關于進口美國油桃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油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油桃進口。現將進口美國油桃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美國油桃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0年3月4日
附件
進口美國油桃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油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商業級新鮮油桃,學名Prunus persica var. nucipersica,英文名Nectarine(以下簡稱“油桃”)。
三、允許的產地
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Fresno、Tulare、Kern、Kings和Madera等5個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
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以下簡稱“USDA”)需建立油桃果園和包裝廠的溯源體系,以便在出口產品不符合本議定書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輸華油桃包裝廠或發貨人,須經USDA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批準注冊。注冊包裝廠需建立溯源體系,確保所有出口果實都可追溯至供貨果園,注冊果園名單需在包裝廠存檔,供USDA和GACC現場檢查時審核。注冊名單應在每個出口季開始之前,由USDA向GACC提供,獲得批準的包裝廠名單可在GACC網站查詢。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墨西哥按實蠅Anastrepha ludens;
2.山欖按實蠅Anastrepha serpentina;
3.條紋按實蠅Anastrepha striata;
4.加勒比按實蠅Anastrepha suspensa;
5.果樹黃卷蛾Archips argyrospila;
6.橘帶卷蛾Argyrotaenia citrana;
7.芒果白輪盾蚧Aulacaspis rosae;
8.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9.玫瑰色卷蛾Choristoneura rosaceana;
10.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11.桃白圓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12.杏小食心蟲Grapholita prunivora;
13.檳櫛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14.榆蠣蚧Lepidosaphes ulmi;
15.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6.荷蘭石竹小卷蛾Platynota stultan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須在USDA授權人員的監管下,實施有害生物監測、預防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避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并在出口產區內維持良好的植物檢疫條件。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采取風險管控措施(見附)。
2.根據違規情況或現場考察的情況,USDA應要求向GACC提供有害生物監測和綜合治理措施的相關程序與結果。種植者必須按照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有害生物綜合治理措施指南要求,開展果園有害生物控制。如需要,USDA將向GACC提供相關指南。
3.有關記錄需至少保存一年,或至下一出口季結束,便于追溯到果園,記錄需包括具有檢疫意義的有害生物和降低風險的相關措施等。如需要,USDA將向GACC提供相關記錄。
(二)包裝廠管理。
1.油桃的加工、包裝、儲存和運輸在USDA或USDA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包裝前,油桃應經過剔除、清洗和分選,確保不帶有昆蟲、螨類等有害生物以及爛果、樹葉、樹枝、根等植物殘體和泥土。
3.油桃采摘前或采摘后要進行殺菌處理,以有效控制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4.所有輸華油桃在采收后需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被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侵染,并與輸往其他市場的油桃分開儲存。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油桃的包裝材料應干凈、且未使用過,并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
2.每個油桃的包裝箱上要用英文標簽注明果園的注冊號(或生產者的地塊編號)、包裝廠或發貨人名稱。
3.每個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未使用托盤,則每個包裝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若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5.裝有輸華油桃的集裝箱,裝箱時須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由出口商作相關記錄供USDA檢查。
(四)出口前檢疫。
USDA或USDA授權人員應按照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油桃進行抽樣,檢查所有抽樣果實,最少抽樣量不少于1200個果,并對來自2%樣品中至少40個果或所有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
如果在貿易第一年未發現任何植物檢疫問題,出口前抽樣比例可降至1%,但不得少于1200個果實。
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的油桃,由USDA或USDA授權人員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Nectarine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美國油桃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不帶有任何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檢疫證書注明包裝廠或發貨人的名稱,通過海運集裝箱運輸的,需注明集裝箱號。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油桃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油桃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3.檢查包裝箱上的標識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油桃可通過航空或海上運輸。
2.輸華油桃將允許從所有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3.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油桃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果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包裝廠或發貨人(如需要),則該批油桃不得入境。
2.如果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GACC將按照雙方2012年簽署的《新鮮水果截獲檢疫性有害生物處理程序諒解備忘錄》規定執行。
八、回顧性審查
如果發生問題(如入境口岸屢次截獲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狀態發生顯著變化,GACC將進行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USDA協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的植物檢疫措施。同時,GACC可派遣檢疫官員前往加利福尼亞州,在USDA協助下,通過實地考察來調查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和防控、包裝管理、出口前檢查和/或本議定書的總體執行情況。
附: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風險管控措施
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風險管控措施
一、總體措施
油桃應產自按照加利福尼亞大學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指南管理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果園。這些指南包括:
如需防治蚧殼蟲,將使用含油的休眠噴霧劑;
通過早期對花的監測,確定是否需進行卷葉蛾類昆蟲的防治;
監測蛾類成蟲發生及利用溫度日模型,確定需采取的防治實施;
如果在果園中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將實施化學和生物防治。
出口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開展,如有害生物防治和監測等。技術人員應由USDA或USDA授權的培訓機構培訓。
輸華油桃需用手工采摘,包裝過程中需剔除表面有癥狀的果實。果實挑選和分級過程需剔除有危害癥狀果和發育不良果。如果在出口檢疫過程中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該批貨物將不允許出口到中國。
二、實蠅
油桃須來自地中海實蠅和其他檢疫性實蠅(墨西哥按實蠅、山欖按實蠅、條紋按實蠅和加勒比按實蠅)的非疫區。
GACC認可USDA所建立并維持的實蠅非疫區。非疫區需按照“聯邦實蠅檢測項目”的規定建立,通過誘捕監測和果實采樣檢查,以及對來自實蠅管制區內實蠅寄主植物或管制材料的運輸進行監管。
如果在產區內發現地中海實蠅或任何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實蠅,USDA應通知GACC,并立即暫停管制區內油桃出口到中國。
三、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
針對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風險管控措施包含春季花與嫩枝枯萎病控制、果園衛生規范、害蟲防治和必要時采摘前處理等。在包裝廠,所有水果都要進行標準分選與分級規范,以去除表現出病害癥狀的果實。如果在植物檢疫出口檢驗中發現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相關貨物將不得出口中國。
解除進口美國牛肉及牛肉產品月齡限制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34號(關于解除進口美國牛肉及牛肉產品月齡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的建議標準,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有條件解除原農業部、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1年第143號公告中對美國30月齡及以上牛肉及牛肉產品的禁令,允許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要求的相關產品對華出口。
有關美國輸華牛肉及牛肉產品檢驗檢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2月19日
進口美國馬鈴薯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2號(關于進口美國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進口?,F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進口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加工用新鮮馬鈴薯(Solanum tuberosum,以下簡稱馬鈴薯)是指輸往中國僅用于加工的馬鈴薯塊莖,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美國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愛達荷州。
四、批準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須由美國農業部(USDA)考核,確認符合輸華植物檢疫要求,并向中國海關總署(GACC)推薦。經GACC審核批準,在GACC網站上公布。
五、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
2.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
3.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psaci;
4.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
5.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
6.黑白輪枝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8.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
9.擬毛刺線蟲的傳毒種Paratrichodorus spp.(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0.長針線蟲的傳毒種Longi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1.刻痕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crenatus;
12.落選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neglectus;
13.索氏短體線蟲Pratylenchus thornei;
14.毛刺線蟲屬的傳毒種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5.劍線蟲屬的傳毒種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ing virus);
16.馬鈴薯環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pedonicus;
17.大麗輪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8.馬鈴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19.煙草環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
20.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21.馬鈴薯甲蟲Leptinotarsa decemlineata;
22.盆地叩甲Ctenicera pruinina;
23.甜菜叩甲Limonius californicus。
六、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1.輸華馬鈴薯應使用經認證的種薯種植生產。
2.輸華馬鈴薯應選擇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的種植地生產。
3.特定有害生物管理。
(1)針對馬鈴薯白線蟲(Globodera pallida),輸華馬鈴薯需產自馬鈴薯白線蟲的非疫區。
(2)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土壤取樣:種植者應分別在秋季選擇地塊時采樣一次,春季種植前采樣一次,生長期采樣一次用于線蟲檢測。采樣和檢測記錄應按要求保存3年。
種植前土壤熏蒸:檢測到上述線蟲的種植地,種植前應基于良好農業操作規范進行土壤熏蒸。
種植前施用觸殺類線蟲劑:種植者可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在馬鈴薯種植前進行土壤殺線處理。
生長季節使用殺線劑:如果在生長季節的馬鈴薯地塊中檢測發現上述線蟲,種植者應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殺線劑(nematostat)。
(3)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和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m solani),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輪作:種植地塊在過去兩年沒有種植過馬鈴薯。
灌溉管理(僅適用馬鈴薯緋腐病菌):種植者將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在生長季節后期避免過度灌溉。
使用殺菌劑:在生長季節,種植者應根據有害生物防控專家的建議使用經批準的殺菌劑來控制病害。
收獲管理:種植者應按照良好農業操作規范,避免收獲濕塊莖,減少后期病害發生。
(4)針對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采取下列管理控制措施:
誘捕:馬鈴薯種植者應按照有害生物防控專家建議,每塊地塊至少放置4個誘捕器,進行田間馬鈴薯木虱的誘捕。誘捕記錄按要求保存3年。
媒介化學防治:如誘捕到馬鈴薯木虱,種植者應噴灑農藥防控田間木虱。
病原檢測:對誘捕到的木虱,應送實驗室檢測是否攜帶病菌,如檢測結果為陽性,該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病癥孵育:由于后期感染該病菌需在兩周后才可檢測出,所以馬鈴薯藤死亡兩周后方可發貨。
(二)出口商和包裝廠管理。
1.輸華馬鈴薯出口商和包裝廠應建立從加工、物流到種植地塊的溯源體系,檢測、監測和防控措施等記錄須保存3年。如GACC要求,USDA將提供相關記錄。
2.輸華馬鈴薯出口前須進行清洗或刷洗以去除土壤。
3.輸華馬鈴薯不得攜帶任何外來物質,如植物殘體。包裝材料必須是新的、清潔的,并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
4.馬鈴薯將以散裝大提袋裝運,每個包裝袋將包括一份帶有批號的英文標簽。相關信息包括品種名稱、收獲日期、原產州、種植地區、包裝日期和批號。包裝袋標簽上用中文標識“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5.輸華馬鈴薯應采用冷藏運輸。
(三)出口前檢疫。
1.USDA授權人員應在出口前對每批擬輸華的馬鈴薯按2%抽樣實施檢疫,確定馬鈴薯是否攜帶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針對特定的有害生物,采用以下方法進行檢查。
(1)針對鱗球莖莖線蟲(Ditylenchus dispaci)、奇氏根結線蟲(Meloidogyne chitwoodi)和馬鈴薯腐爛莖線蟲(Ditylenchus destructor),檢查薯塊表面上有無線蟲為害癥狀;每批次對300個薯塊削皮,檢查內部有無線蟲為害癥狀;如果發現上述線蟲,該批貨物以及該生長季相關地塊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2)針對馬鈴薯緋腐病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var. erythroseptica)、黑白輪枝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馬鈴薯銀屑病菌(Helminthosporiun solani)和馬鈴薯斑紋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癥狀;每批次剖開5個薯塊,檢查薯塊有無病害癥狀;如發現上述病菌,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
2.如果出口前檢疫發現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如果發現本要求第五條所列的前7種有害生物,則該生長季相關地塊的馬鈴薯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貨物,USDA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本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美利堅合眾國農業部關于美國加工用新鮮馬鈴薯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fresh potatoes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Fresh Potato for processing expo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S.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USDA and GACC, and does not carr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時在植物檢疫證書的“識別標志”中注明注冊的出口商名稱和種植企業批號。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一)檢疫審批。
1.進口商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華馬鈴薯應從大連、天津、青島、南京、上海、寧波、深圳、廣州口岸進境,并在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的指定加工企業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批準的出口商和包裝廠;
3.核查《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輸華馬鈴薯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2.輸華馬鈴薯的運輸、儲存、加工過程必須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無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發現來自未經批準的的包裝廠,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攜帶土壤,則該批馬鈴薯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發現馬鈴薯白線蟲的,GACC將通知USDA暫停美國相關州的馬鈴薯輸華;發現鱗球莖莖線蟲、奇氏根結線蟲、馬鈴薯腐爛莖線蟲、馬鈴薯斑紋片病菌、馬鈴薯緋腐病菌、馬鈴薯銀屑病菌和黑白輪枝菌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植物檢疫標準采取相應措施。
5.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違規情況,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
6.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相關標準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八、回顧性審查
根據美國馬鈴薯產地疫情發生動態或口岸疫情截獲情況,GACC將作進一步的風險評估,并與USDA協商,調整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及相關檢疫措施。
解除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進口限制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30號(關于解除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進口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原農業部、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聯合發布的2001年第143號公告中對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的限制,允許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美國含反芻動物成分寵物食品進口。
有關美國輸華寵物食品檢驗檢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2月19日
解除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限制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0年第25號(關于解除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限制的公告)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解除原質檢總局、原農業部聯合發布的2013年第19號、2013年第103號、2014年第58號、2014年第100號、2015年第8號公告對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的限制,允許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美國禽類和禽類產品進口。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