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干貨】為什么不能倒簽提單,看完你就懂了!(經典風險及案例分析文案)
發布時間:2016-08-16我們不僅運輸貨物,更努力為您搬運“干貨”!
所謂的倒簽提單是指實際的裝運日期比提單簽發的日期晚,這也是國際貿易比較常見的現象。倒簽提單行為的出現,就意味著其風險的出現--------偽造單據的行為出現,屬于托運人與船公司合謀以欺騙收貨人的欺詐行為。收貨人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的裝運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單據各拒收貨物。收貨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托運方)的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責任。
當然了,有這種的行為結果的出現,無論對賣方或是船公司都是嚴重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承運人在遇到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的情況下,要格外小心謹慎,因為交貨人(托運人)要求倒簽提單最大可能是利用此來欺瞞收貨方,因為如果收貨人同意發貨延期付運。那么發貨人可以利用要求對方修改信用證的方式,而不必要倒簽提單的。
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發貨人要求倒簽提單多是因為收貨人不同意延期裝運,才會了此下策,于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承運若簽發倒簽提單的話,會造成何種的后果呢?提單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證規定的結匯的條件之一,如果日期已過,就算是一天的時間,銀行也會以此為理由拒絕接受,而提單日期的真實性只能由承運人一方才能保證。但如果承運人沒能在提單上如實注明,裝船日期,那么以后,承運人要為因此而造成損失負責。在某一些地區,如美國,歐洲,甚至會將倒簽提單案例入刑事詐騙案處理的。
案例分析
在國際貿易中,倒簽提單就是倒填提單中的裝船日期,是賣方為了掩蓋真實的裝船日期或為了符合信用證關于裝船日期的規定,要求承運人(即船方)不按真實的裝船日期簽發提單。
倒簽提單屬于賣方與承運人(船方)合謀欲騙買方的欺詐行為,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這種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船方都是十分嚴重的。買方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的裝船日期是偽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單據和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即使貨款已支付,買方亦有權要求賣方退還,買方也有權要求賠償因倒簽提單而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韓國A公司對V輪有起訴權。首先,根據國際班輪運輸的法律關系,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證據。當該托運人同時是貨物的賣方時,賣方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將提單背書轉讓給收貨人。這樣,提單就成為承運人和收貨人(買方)之間的運輸合同了。實際上無論收貨人是在貨物到港之前,還是到港之后收到提單,都不影響收貨人基于提單而與承運人之間已確立的運輸合同關系,一旦承運人違反提單的義務,收貨人就有權依其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提起違約之訴。
本案中,中國B公司既是托運人,也是賣方;韓國A公司既是收貨人,又是買方,韓國A公司與承運人V輪之間的法律關系就比較清楚了,它當然有權向V輪行使起訴權。
其次,倒簽提單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串通而損害收貨人利益的欺詐行為,在民法理論上屬侵權行為,而侵權之訴的成立無需依附于合同。收貨人如果提起侵權之訴,則承運人V輪和托運人中國B公司都屬侵權行為人,收貨人當然對共同或其中之一享有起訴權。本案中,V輪接受中國B公司的保函,倒簽提單,其法律后果是幫助B公司掩蓋了逾期裝船的事實,使其在違約的情況下獲取了本不應獲取的原告所付的全部貨款。因此,V輪的行為直接侵害了韓國A公司的合法權益,韓國A公司的起訴權不容置疑。
但在本案中,中國B公司與船公司的合伙欺詐行為,雖不是嚴重欺詐,但給國外公司也造成了不小的損失,使得國外合作方對中國公司的看法有所改變。這種建立在非誠信互利基礎上的貿易,是不可取的,它不僅影響了中國公司的未來貿易發展,也會間接地影響中國公司在國際中的名譽。
所以說,對于倒簽,提單,收貨人可以基于以下兩點拒絕收貨的:
1、貨物跌價。在訂立合同時銷路較好的貨物,在貨物運抵后卻價格下跌,買方無利可圖時,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時,若出現倒簽提單情況,買方正好有可剩之機,一旦證實提單倒簽,買方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并收回貨款,那么賠償的責任當然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了。
2、應節貨物。對于應節貨物而言,如果不能在買方預計供貨的節前運抵的話,買方的損失會很大,因此買方會千方百計轉嫁這個損失,因此承運人為避免進入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盡量不要倒簽提單。
由此可知,倒簽提單風險不少的,當客人提出這種要求的時候要慎重考慮后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