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防疫物資出口一定要多留“心眼“”,謹防“洋騙子”!
發布時間:2020-04-13昨天下午,海關印發《海關實施出口醫療物資法定檢驗工作方案》的通知,即對第53號公告的具體操作做出了權威解釋,從而可能一切疑問將塵埃落定!該通知明確:對53號公告所列11類(19個商品編碼)(可查看《說說“口罩出口”那些事兒》)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通過單一窗口申報報關,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采取驗證管理方式,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企業只需正常申報報關單!
單證提交要求:在三部委發布的“5號公告”里的5類醫療物資,提交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企業承諾聲明;在三部委發布的“5號公告”外的醫用物資,企業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非醫用物資不要求提交注冊證和質量安全承諾書。
海關審核要求:三部委5號公告涉及5類醫療物資,而海關53號公告涉及11類醫療物資。其中,4類相同,7類不相同。但都是對于醫療物資的新措施,不是對于非醫療物資的新措施。所以,海關申報系統中并沒有對53號公告中的19個HS設置出口商檢監管條件。海關采取電子審核加人工審單的方法,處理53號文件涉及的申報單證。涉及53號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資申報時,不需要電子底賬,數據不走ECIQ系統。
三部委5號公告的4類商品按5號公告要求辦理,需提供中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企業承諾說明書,不需要做產品法定檢驗。
對53號公告新增的7類商品,綜合業務崗位幾乎100%人工審單,發現未放行的可以聯系海關審單部門。對非醫用的,若沒被布控,直接放行;對醫用的,需企業提供注冊證書(可以是電子掃描件)及出口企業的質量承諾書,有上傳的,原則上(被風險布控或者綜合業務崗人工審單有疑問的、決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沒有上述注冊證書或者出口企業質量保證承諾書的,將可能被布控。
查驗資料要求:如果產品涉及醫療物資,企業需提供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書。對于現場無法判定或企業提出異議的送實驗室檢測。該通知明確了“在確定是否為醫療物資時,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報用途”。
據了解,目前實際操作中,仍然還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報,但大概率都會被查驗。應該不會被退單,但也不排除目前各地海關對政策理解不同出現偏差,重慶海關發布、12360海關熱線反饋如下,出貨仍須謹慎......
寧波具體執行情況如何,小編下周通過各渠道向報關人員及寧波海關進行確認!
防疫物資出口,不僅嚴格檢驗,還有不少海外不法商家盯上了這個時期。
隨著新冠疫情在全球已呈現擴散蔓延態勢,企業和個人防疫物資采購需求急劇增長,與此同時,趁疫情實施的國際經貿欺詐也開始集中出現。在全球疫情爆發之際,一些海外不法商家企圖“渾水摸魚”,利用出口商迫切希望拿訂單、去庫存的心理騙取貨物。企業需高度重視,謹防疫情下的“趁火打劫”。
警惕!一大波“洋騙子”正在襲來
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當下,一大波“洋騙子”已磨刀霍霍,正向中國外貿企業襲來。每當中國外貿遭遇嚴峻的形勢時,“洋騙子”們總會渾水摸魚,讓不少企業受騙,嚴重威脅著企業出口安全。那么,疫情之下哪些“洋騙子”會頻繁出入?
01
“李鬼”冒充“李逵”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外貿人員出入境造成了非常大的麻煩,國內出口企業和國外進口商當面洽談業務已經變得十分困難,只能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聯絡,給“李鬼”冒充“李逵”創造了條件。“李鬼”通常采用的伎倆,把自己說成是某知名買家的代理人或直接冒充知名買家,誤導出口企業以為合同是和知名買家簽訂,付款責任落在知名買家身上。出口企業等事后被拖欠貨款并向知名買家催款才明白,知名買家根本不是自己的買方,也無付款責任,而“李鬼”早已逃之夭夭。“李鬼”容易得逞的重要原因在于,國際貿易合同基本以簽字為主,無需蓋章,造假成本低,辨別難度大。
02
惡意拒收壓價
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企業的復工和物流帶了諸多不便,不少訂單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延遲交付的情況,延遲交付容易成為“洋騙子”惡意拒收的“正當理由”。“洋騙子”會要求我國出口企業大幅降價或者由“付款贖單”改成“提貨后付款”,否則威脅將拒收貨物。事實上,延遲交付的情況下,只要貨物沒有影響買家的銷售,一般情況并不會成為買家拒收的理由,但一旦被“洋騙子”利用,會非常被動。對出口企業來講,貨物被拒收,會產生大額的滯港滯期費,轉賣也會產生新的運費,還不一定可以順利轉賣。
03
利用貿易糾紛逃避債務
貿易糾紛一直是國際貿易中的難題,貿易糾紛甚至已經成為不少買家逃避債務的常用手段。從中國信保以往處理的案件看,買家常提的貿易糾紛包括產品質量存在瑕疵、貨物遲出運等。而根據美國法律,商業貿易糾紛在官方權威機構判定前,很難給其中一方打上失信的標記。另一方面,出口企業如果選擇應訴,則會面臨取證難、律師和訴訟成本高的問題,這也成為買家惡意找貿易糾紛現象猖獗的原因。疫情之下,出口方的履約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履約瑕疵也增加了“洋騙子”逃避債務的底氣。
04
無單提貨
控制提單是外貿企業管理收匯風險比較有效的手段,比較常見的是憑提單復印件付款或者通過銀行交單結算。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被買家無單提貨的情況不在少數,比如出口企業拿到的可能不是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而是貨代簽發的提單;船公司或銀行和買家串通違規操作;FOB情況下貨代由買家指定等。新冠肺炎疫情對物流體系造成了比較大的沖擊,使得出口企業為完成出口而改變傳統的物流模式的做法或將不可避免的出現,特別是為了趕交付日期由海運改為空運,而空運單并不具備控制貨權的功能。
多國疫情欺詐迭發,相關機構正式預警!
在各國疫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也在借助疫情催生的各種需求,實施國際經貿欺詐。我國多個駐外大使館經濟商務處紛紛發布預警信息:
圖1:中華人民共和肯尼亞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圖2: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匈牙利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圖3: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波蘭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圖4: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荷蘭王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也于2020年3月16日發布預警通知,警告金融機構與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相關的非法行為,特別指出當前國際經貿欺詐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
圖5: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1
冒名頂替者詐騙:冒充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和醫療組織的犯罪分子,以募集捐款,竊取個人信息或分發惡意軟件。
2
投資詐騙:欺詐者歪曲事實,聲稱上市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可以預防、檢測或治愈冠狀病毒。
3
產品欺詐:銷售未經批準或錯誤品牌的產品,并作出與COVID-19有關的虛假聲明的公司; 或以欺詐手段銷售與COVID-19相關的用品,例如口罩。
4
內幕交易:內幕交易者基于有關COVID-19對股票財務業績有負面影響的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或向他人提供小費。
FinCEN建議本國金融機構“對與自然災害后發生的惡意或欺詐性交易保持警惕”。
面對貿易急單新單,這幾點需牢記!
1
嚴把首次交易的風險。主動向買方聯系人索要營業執照、代理證明、公司網站等信息,利用資信報告等第三方調查數據,盡可能多渠道、全方位地核查買方背景,確認買方聯系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貿易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2
協商提高預付款比例。提高預付款比例既是應對貿易欺詐的最佳手段,又是疫情期間減少資金占用的最直接途徑。關注協商過程中買方態度是否發生明顯變化。
3
要求公司賬戶付定金。即使買方聯系人定金付得很爽快,也要保持警惕。應主動要求其通過公司賬戶進行支付,并且備注下單合同號或發票號。
4
密切關注目的國疫情。目的國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措施很可能導致買方無法提貨,但仍應仔細鑒別,尤其是買方以疫情管制為由提出臨時更改目的港、貨發第三方的情況,應盡量避免賒銷。
5
不輕易變更結算方式。出運后,出口商應積極跟蹤物流信息,加強貨款催收,不輕易變更結算方式、隨意放貨。
6
利用國內市場去庫存。無貼牌無專利的服裝、地毯等易售品是貿易欺詐的高發區。而紡織服裝是受疫情影響最嚴重的行業之一,不少出口商可能因訂單被取消等產生庫存,去庫存的需求迫切。建議相關出口商積極利用當前政府支持出口轉內銷的相關政策,做好國內銷售渠道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