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海關發布醫療物資出口商品檢驗解答 附:流程解讀和企業常見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20-04-17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已于2020年4月10日發布,具體內容如下:
53號公告
公告內容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
公告〔2020〕53號
為加強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6307900010”等海關商品編號項下的醫療物資(詳見附件)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10日
★ 公告解讀 ★
范圍囊括
自4月10日起,將對附件所示的11類出口醫療物資實施出口商品檢驗,共涉及19個HS編碼。
該列表內的“1-4”序號類別醫療物資屬于3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中涉及商品,其他7類為此次新增類別。
需要注意的是:對同一海關HS編碼項下的非醫療物資不實施出口檢驗。如3926909090項下只對醫用鞋套實施出口檢驗,對不涉及醫療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實施檢驗。
流程解讀
1、企業需向海關申報出口相關醫療物資
企業通過“單一窗口”進行出口報關單整合申報,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實施出口檢驗的醫療物資不實施產地檢驗,申報時無需電子底賬。
注意:
(1)企業需在申報時注明是否醫用。
(2)對涉及“5號公告”的醫療物資,企業需要在申報時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可通過“國家藥監局”網站www.nmpa.gov.cn查詢)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書面或電子聲明均可)。
(3)對其他出口醫療物資,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管理類別,建議企業在向海關申報時,參照“5號公告”的要求,分別提供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以及質量安全聲明。
2、海關對申報出口醫療物資進行單證審核
海關按照隨機布控指令,對出口醫療物資實施單證審核。
注意:
對涉及“5號公告”的醫療物資,海關將會嚴格審核企業隨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如有缺失,將要求申報企業按規定補充資料;如有冒用、偽造等情形,將按規定移交后續部門處置。
3、海關對出口醫療物資實施現場檢驗和查驗(以下簡稱“檢查”)
海關按照隨機布控指令,對出口醫療物資實施檢查。
注意:
海關將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即該批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報用途判別是否屬于醫療物資,必要時抽樣進行檢測。
出口醫療物資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安全標準要求,對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質量安全標準要求。
4、出口通關與處置
對經過上述單證審核和檢查未發現異常的,海關予以放行出口;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對發現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情況的,海關將依法依規處理;對發現偽瞞報、夾藏夾帶的,海關將移交緝私部門處理。
★ 出口企業常見問題 ★
Q
醫用口罩、非醫用口罩、其他類口罩等,HS編碼是一樣的,是否全部都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A
11類19個HS編碼項下商品向海關申報出口,無需另行辦理檢驗手續,海關將根據出口商品實際情況實施相應的檢驗、檢測和處置。
Q
在公告發布前已經報關或已從產地運出的醫療物資,沒有做出口商品檢驗,是否會受到影響?
A
企業可正常申報出口,出口商品檢驗結合貨物通關流程進行,不影響正常醫療物資出口流程。
Q
出口檢驗的內容是什么?采用具體什么標準進行檢驗?
A
必要時的抽樣檢測。檢驗所采用的標準參見海關總署商品檢驗司網站http://sjs.customs.gov.cn/,將不定期更新。
Q
貿易型企業能否代理非本地客戶辦理檢驗手續?
A
53號公告所涉及出口醫療物資的不要求在生產地檢驗,可按原出口流程申報。
Q
民用、醫用如何區分?是否都要實施出口檢驗?
A
是否醫用按照執行標準、實際功能、所獲認證等商品本身特征區分,企業應當如實申報。53號公告明確對11類19個HS編碼項下醫療物資實施出口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