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發布:一文看懂醫療物資出口商檢
發布時間:2020-05-06出口前準備篇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出口的主要資質
01
營業執照。
02
取得國內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和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
進口國(地區)有要求的,生產企業還須獲得藥監部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備案并申請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生產企業還需滿足藥監部門其他管理要求。
03
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當地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如無進出口經營權,也可銷售給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再行出口。
04
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在海關辦理登記手續并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獲得出口的技術能力
工廠需擁有符合國外準入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技術能力。
醫療物資國內外質量安全標準和準入要求可登陸“海關總署網站—總署概況—商品檢驗司—政策法規”欄目查詢(不定期更新)。
訪問地址:
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提示 1:
醫療器械產品種類和國外法規標準比較復雜,以出口美國口罩為例,出口美國需要FDA注冊 。
(1)美國FDA注冊: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rh/cfdocs/cfRL/rl.cfm
FDA 510(K)上市前登記是向FDA提交的上市前報告。根據FDA的要求,少數I類和大部分II類醫療器械在美國上市前,至少需要提前90天遞交510(K)申請,用于很忙銷售的器械至少與已合法銷售的器械一樣安全有效510(k)法規(21 CFR 807.92(a)(3))。在申請者受到FDA聲明器械“實質性等同”(SE)的新建格式指令之前,不可在美國銷售。510(k)申請材料必須包括諸如產品代碼、標簽、器械技術特性的總結、測試結果等其他的資料。510(k)沒有固定的格式或者模板,但是所有信息必須符合《聯邦法規》第21篇第807節中的要求。
(2)FDA注冊時必須指派一名美國公民(公司/社團)作為其代理人,該名代理人負責進行位于美國的過程服務,是聯系FDA與申請人的媒介。FDA注冊是沒有證書的,產品通過在FDA進行注冊,將取得注冊號碼,FDA會給申請人一份回函(有FDA行政長官的簽字),但不存在FDA證書一說。
(3)目前國內代理注冊機構較多,出口企業應找信譽良好的注冊代理機構。如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其為專業的第三方質量服務機構,為各企業防疫產品(如口罩、防護服、紅外體溫計檢測)提供國內注冊、歐盟CE、美國FDA/NIOSH注冊等服務。
中檢主要防疫產品服務能力
(4)4月14日,美國FDA發布“已獲授權進口”口罩中國生產企業名單,74家位于中國的口罩生產企業獲緊急使用授權(EUA),大多數為中國本土生產商(如:比亞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奧美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納米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愛音有限公司、金納爾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也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如:3M中國)。具體名單如下:
(注:名單會不斷更新,獲授權企業鏈接:https://www.fda.gov/media/136663/download)
中國生產的口罩獲得EUA授權,需要滿足三個原則:一是由擁有一個或多個NIOSH(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認證產品的制造商,按照其他國家/地區的適用授權標準生產的其他型號的過濾式面罩呼吸器(FFR),FDA可以進行驗證;二是中國以外的其他地區授權的,FDA可以進行驗證;三是有獨立的測試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能顯示其產品性能符合適用的測試標準的,FDA可以進行驗證。
提示 2:
中國境內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歐盟認可CE認證能力的認證機構名錄
提示 3:
中國境內可以開展醫療器械管理體系(ISO13485)認證的機構名錄
通關申報篇
了解我國海關出口相關政策
01
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的“5號公告”,出口醫療物資管理范圍為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
02
海關總署“53號公告”列明的11類醫療物資納入法檢的商品(見附件)。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附件:
03
政府間協議裝運前檢驗。
根據中國政府與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伊朗、也門等國政府簽訂的雙邊協議,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亞、伊朗、也門四國且在裝運前檢驗范圍內的商品,應向海關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裝運前檢驗的商品范圍如下:
列入裝運前檢驗范圍的商品,無論是醫用物資還是非醫用物資,均應申請實施裝運前檢驗。
對《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關于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3號》所列醫療物資,企業報關時,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檢商品的模式,53號公告新增法檢出口醫療物資一般無需實施產地檢驗,報關時無需出口電子底賬。
01
對三部委“5號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續調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5類醫療物資,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書和出口醫療物資聲明。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還須提供藥監部門出具的出口銷售證明。根據4月25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產品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出口企業,報關時須提交電子或書面聲明,承諾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海關憑商務部提供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注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網站www.cccmhpie.org.cn動態更新)驗放。
02
對三部委“5號公告”之外的出口法檢醫療物資,企業需在報關單商品名稱欄填報用途,并注明是否醫用。同時提交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質量安全承諾書。
03
新冠病毒檢測試劑是特殊物品,屬于海關嚴格檢疫監管的對象,出口試劑前需要申請出入境 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并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以疫情防控為目的,用于預防、 治療、診斷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試劑等特殊物品,可憑省級藥監部門出具的特別批準文件,免于辦理出入境 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
04
政府間協議裝運前檢驗范圍內的商品,出口報關前須通過“單一窗口”中的出口監管前服務申請出具出口電子底賬,否則海關無法出具《裝運前檢驗證書》。
鄭重提示
(1)同一HS編碼下既有醫療物資又有非醫療物資的,應根據商品本身特征
(2)對未提交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和承諾聲明的,海關將實施嚴密監管。
(3)企業必須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對將醫用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申報提交的質量安全承諾聲明應承諾符合進口國(地區)質量標準要求。
(5)為便于海關審核,確保醫療物資通關效率,建議對申報時提交我國醫療器械產品備案證明和提交進口國(地區)注冊準入證明的,同時提供查詢方式。
海關查驗要求篇
01
驗核提交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備案證明有效性,實際貨物型號是否與注冊證標注的型號相符。
02
查驗出口醫療物資品名、數量與申報是否相符,外觀是否霉變、有無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質期、是否破損及侵權、是否三無產品、是否侵權以及是否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況。
溫馨提示
(1)根據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部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2)目前出口醫療物資質量安全管控非常嚴格,相關出口企業務必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以免出口環節無法通關,甚至受到海關的處罰。
是否夾藏夾帶
4月7日,天津海關所屬東疆海關在查驗一票申報單一品名為“黑鐵絲”的出口貨物時,查獲夾藏在同一集裝箱內的企圖以瞞報方式出口的口罩約111650只。經統計,夾藏的口罩分別有N95口罩21600個、一次性口罩90000個、帶濾嘴的防塵口罩50個。
是否破損侵權
是否霉變、有無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質期
產品申報要素、包裝、說明書、隨附資料是否含有“中國肺炎”、“武漢肺炎”等污名化字眼。
03
重點驗核是否將醫用防疫物資偽報為非醫用物資。
04
海關實驗室檢測執行的標準:進口國(地區)有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依據進口國(地區)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測;進口國(地區)無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按照我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檢測。
05
后續處置
以下違規違法情況,海關將按照《海關法》、《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處罰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將醫療物資偽報為非醫療物資的;
(2)以瞞報、夾藏、夾帶等方式逃避商品檢驗,以及醫療物資本身存在霉變、污染、超出保質期、破損等情形的;
(3)醫療物資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醫療物資冒充合格醫療物資情形的;
(4)申報出口醫療物資,經審核發現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為偽造、變造、買賣、冒用等情形的;
(5)出口醫療物資申報品名、數量、規格、價格等應當申報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
(6)當事人出口醫療物資,因產品內外包裝、產品說明書標準等內容導致不合格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