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讓美麗有“法”
發布時間:2020-07-15海關說法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你得懂
知法懂法 · 守法用法
6月29日,國務院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共6章80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發布君與大家一起學習這部規范“美麗行業”的全新行政法規:
1
完善分類管理制度
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
特殊化妝品是指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屬于普通化妝品。
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2
確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相關企業應當設質量安全負責人,承擔相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產品放行職責。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者質量安全管理經驗。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電商平臺經營者
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
3
明確進出口監管要求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進口。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對進口的化妝品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對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化妝品,海關總署可以暫停其進口。
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拒不履行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10年內禁止其化妝品進口。
出口的化妝品應當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4
明確進口商法定義務
“
進口商法定義務
進口商應當對擬進口的化妝品是否已經注冊或者備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條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進口化妝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標簽,也可以加貼中文標簽;加貼中文標簽的,中文標簽內容應當與原標簽內容一致。
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的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
完善監管措施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對舉報反映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化妝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進行專項抽樣檢驗并及時公布檢驗結果。
國家建立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價制度,對影響化妝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為制定化妝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和標準、開展化妝品抽樣檢驗提供科學依據。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6
加大違法懲處力度
《條例》綜合運用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打擊違法行為,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有關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將嚴重違法者逐出市場,為守法者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沒收+罰款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已經生產、進口的化妝品貨值在1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化妝品,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
禁止準入
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取消備案或者吊銷許可證件,10年內不予辦理其備案或者受理其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終身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偽造變造許可證件、對化妝品作虛假宣傳、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讓美麗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