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丨關于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9-17
2020年第102號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優化電池等進口商品(目錄見附件1)質量安全檢驗監管方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貨人在申報時可以按照自愿原則聲明進口商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向海關提交電子版或紙質《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模板見附件2)。
二、對收貨人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實施合格評定時,重點現場驗核貨物規格型號與聲明內容的一致性,對涉及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商品同時驗核貨證一致性,必要時實施抽樣送檢。
三、對收貨人未提交《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的進口商品,海關仍采用現行的檢驗監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適用商品目錄.xls
2.企業質量安全自我聲明.doc
海關總署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