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防止德國非洲豬瘟傳入我國
發布時間:2020-11-26? 政策解讀
防控非洲豬瘟
○ 公告內容
○ 非洲豬瘟介紹
○ 海關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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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農業農村部公告
一、公告內容
當地時間2020年9月10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德國勃蘭登堡州發生1起野豬非洲豬瘟疫情,為該國首次發生。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01
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德國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德國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有效期內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02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要加強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03
禁止寄遞或攜帶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04
在進境運輸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國際列車等)上,如發現有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05
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德國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06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07
各海關、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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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病簡介
非洲豬瘟
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豬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引起家豬和野豬的一種急性、烈性傳染病。傳播迅速,傳染性高,無明顯的品種、性別和年齡差異。家豬和歐洲野豬的病死率最高達100%。
流行病學特點
01
傳染源
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家豬、野豬(包括病豬、康復豬和隱性感染豬)和鈍緣軟蜱為主要傳染源。
02
傳播途徑
非洲豬瘟可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和血液感染。接觸傳播是最主要的傳播途徑,病毒血癥期豬的分泌物和排泄物中含有大量病毒,近距離內可通過氣溶膠傳播。
與被病毒污染的飼料、墊草、飲水、工具、設施接觸也可引起感染,特別是飼喂了未煮熟的泔水。
此外,在有鈍緣軟蜱存在的地區,感染病毒的軟蜱叮咬也是重要的傳播途徑。
03
易感動物
家豬和歐亞野豬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疣豬和藪豬雖可感染,但不表現明顯臨床癥狀。
04
潛伏期
根據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一般家豬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潛伏期為15天。
05
發病率和病死率
強毒力毒株可導致豬在4~10天內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為30%~50%,低毒力毒株僅引起少量豬死亡。
06
季節性
該病季節性不明顯。
臨床癥狀
最急性:無明顯臨床癥狀突然死亡。
急性:體溫可高達42℃,沉郁,厭食,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共濟失調或步態僵直,呼吸困難,病程延長則出現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病死率高達100%。病程4~10天。
亞急性:癥狀與急性相同,但病情較輕,病死率較低。體溫波動無規律,一般高于40.5℃。仔豬病死率較高。病程5~30天。
慢性:波狀熱,呼吸困難,濕咳。消瘦或發育遲緩,體弱,毛色暗淡。關節腫脹,皮膚潰瘍。死亡率低。病程2~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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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溫馨提示
為保護我國畜牧業生產安全,防止非洲豬瘟疫情傳入,海關提醒您:
1. 不要直接或間接從非洲豬瘟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
2. 不要寄遞或攜帶來自疫區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入境。
非洲豬瘟疫病流行國家和地區主要包括:德國、匈牙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摩爾多瓦、蒙古、越南、柬埔寨、朝鮮、斯洛伐克、塞爾維亞、菲律賓、韓國、東帝汶、印度尼西亞、希臘、巴布亞新幾內亞、印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