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規】2020年12月海關經貿新規匯總
發布時間:2020-12-02自2020年12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關相關新政策
或經貿新規定開始實施呢
快來了解一下吧
01
1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正式實施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標志著我國出口管制領域有了第一部專門法律,將更好地促進和保障我國出口管制工作,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四十九條,從管制政策、管制清單和管制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出口管制物項進行了全覆蓋詳細規定。
該法對我國現行出口管制相關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調整,擴大了管制物項和受管制行為范圍、增加了臨時管制、增設了管控名單制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了域外適用效力。
02
12月1日起,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4號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4號(關于調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起,將《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以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剔除,共計剔除199個十位商品編碼。同時,對部分商品禁止方式進行調整(見附件)。
調整后的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仍按《商務部 海關總署2014年第9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溫馨提示:
如企業有涉及此次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調整的,請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備。
點擊圖片上下滑動查看
從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調整的商品目錄
03
12月1日起,《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有新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8號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8號(關于發布《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內容(第六、七期)的公告),近期,世界海關組織對《協調制度注釋》作了部分修訂。中國海關對《稅則注釋》同步進行修訂并予以發布。新修訂內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
本次《稅則注釋》的修訂是在2017版《稅則注釋》的基礎上進行微調,共涉及14個章節、19個品目。通過對章總注釋、品目注釋以及附表的修改,對相關商品的歸類予以明確。
04
12月1日起,中國給予老撾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
稅委會公告〔2020〕9號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給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9號),按照我國給予同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承諾,自2020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老撾的97%稅目產品實施零關稅,共涉及8256個稅目。
05
12月1日起,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施行
“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起,明確在全島封關運作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用于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零關稅”原輔料實行正面清單管理。第一批“零關稅”原輔料包括椰子等農產品、煤炭等資源性產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導纖維預制棒等原輔料,以及飛機、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維修零部件共169項8位稅目商品。清單將根據海南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動態調整。
2020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1號),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06
12月1日起,運輸工具進出境實行電子數據提交,無需提交紙質資料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1號
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91號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進一步推進運輸工具進出境監管領域作業無紙化,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企業可向海關提交電子數據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提交紙質單證資料及相關隨附單證。
溫馨提示:
12月1日起,來往香港貨運車輛也可以備案無紙化了!
自2020年12月1日起,來往香港貨運車輛企業及車主可通過中國(廣東)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關提交相關電子化數據,海關審核通過后即視為備案完成,無需前往海關前臺辦理相關申請。
07
12月1日起,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中部分數據項有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0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0號(關于發布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格式V1.1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公路進出境運輸工具及貨運艙單管理,進一步規范相關電子數據申報傳輸要求,根據海關總署2020年第113號公告,我署對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中部分數據項進行調整,制定了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格式V1.1版,具體包括:《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V1.1 XML Schema》《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格式V1.1制定說明》(詳見附件1、2)。以上資料可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公告欄下載。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3號、2018年第217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V1.1 XML Schema.rar
2.中國海關進出境公路運輸工具貨運艙單報文格式V1.1制定說明.doc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7日
08
12月1日起,進出境水空運運輸工具申報報文中部分數據項有調整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9號(關于發布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V1.4的公告)
為進一步完善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標準,根據2020年第107號公告,我署對進出境水空運運輸工具申報報文中部分數據項進行調整,制定了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申報電子報文格式V1.4版,具體包括:《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XML Schema》《中國海關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格式V1.4制定說明》(詳見附件1、2)。以上資料也可在海關總署門戶網站公告欄下載。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署2018年第135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國海關進出境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XML Schema.rar
2.中國海關進出境及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報文格式V1.4制定說明.doc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