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報72噸“炸藥”的3個集裝箱正準備出運被海關截獲!貨代貨主誰之過?
發布時間:2020-12-28遮不住的煙花
近日,天津海關從某企業申報出口的兩票貨物中,查獲偽報品名意圖闖關危險品煙花爆竹約72噸。
當天上午,天津海關所屬東疆海關人員在對某企業以“膠帶”名義申報出口的一批貨物進行開箱現場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的兩個40尺集裝箱內除箱門處有少量膠帶貨物,其余裝的則是大量由紙箱包裝、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煙花爆竹,重約48噸。
隨后,海關關員通過數據分析,發現該企業以“陶瓷杯”名義申報出口的另一批貨物也在港區。經海關人員對這批貨物實施現場查驗,該集裝箱內裝的也是煙花爆竹,藏匿手法與前兩個集裝箱一致,重約24噸。累計查獲偽報出口煙花爆竹重量約72噸。這是天津口岸首次查發偽瞞報煙花爆竹出口情事。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一類危險貨物,以偽報、夾藏的方式違規出口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目前,這兩票貨物已被提離港區轉移至安全倉庫,案件線索在移交緝私部門的同時已交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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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里的“煙火味”
近日,又發生一起煙花爆竹瞞報案件!寧波海關所屬北侖海關查驗關員正在對一票申報品名為筆記本等貨物的集裝箱進行查驗。隨著查驗的深入,查驗關員發現除了集裝箱門口一排用以掩飾的申報貨物外,里面竟然全是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煙花爆竹。
查驗關員立刻疏散周邊人員,要求協助人員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后,將貨物重新裝箱復原,并轉移至特定隔離場地封存,作進一步調查處理。經排查,偽報出口的煙花爆竹共計1100箱,重達22.8噸。
這些煙花爆竹夾藏在普通貨物里,散發著“煙火味”卻沒有采取任何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措施,在倉儲、運輸過程中稍有閃失,就會引發燃燒、爆炸等事故,給港口作業和社會安全帶來極大風險隱患。
每年的年尾歲末,都是煙花爆竹出口的旺季。部分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鋌而走險,通過偽報瞞報、夾藏夾帶等手段非法出口煙花爆竹。10月份以來,該關已連續查獲10起煙花爆竹非法出口案件,累計重量達223.02噸。
12月22日晚上,一批被寧波海關查扣的違規出口煙花爆竹在寧波某空曠的山坳里燃燒殆盡,這是寧波海關聯合寧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保安全生產煙花爆竹銷毀行動。此次銷毀的煙花爆竹,系今年6月以來該關陸續在口岸查獲的謊報匿報違規出口貨物,共計13個集裝箱,因為數量較大,銷毀行動將分多次進行。
根據相關規定,出口煙花爆竹需經產地海關檢驗合格,對其危險貨物包裝進行使用鑒定,并加貼驗訖標志,同時,國家對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運輸、儲存等都有嚴格要求,必須在經有關部門許可的特定口岸進出口。而個別不法分子為了謀取利潤,鋌而走險采取瞞報、偽報、夾藏等違法手段出口煙花爆竹,給口岸安全帶來隱患,海關將加大打擊力度。
瞞報的煙花爆竹涉及陸運、港口倉儲、海運等環節,如發生事故,勢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碼頭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因此,該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事實上,遠洋輪上發生意外的危險性更高,一旦火勢無法控制,整個遠洋輪的安全都將無法保證,再次重申:瞞報煙花爆竹的危害,不僅在于煙花爆竹本身的危害性以及瞞報煙花爆竹后導致各個環節產生危險性,更在于對行業發展、港口運營及國家形象方面的不利影響,其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船公司針對謊報、瞞報、誤報重罰
對于未正確申報危險品的客戶,海關、港口和船公司三令五申采取各種措施嚴查、重罰,還是有不少企業鋌而走險。目前包括MSK、MSC、ONE、現代商船、韓國高麗海運、長榮海運、美森輪船、東方海外、長錦商船等船公司發布聲明,宣布收取罰金,船公司大多為每箱15000美元。
海洋網聯(ONE)宣布由船公司檢查發現瞞報、漏報或錯報品名而需強制更改品名的危險品須繳納每箱30000美元的罰款;
長榮海運將針對危險貨物的瞞報、漏報和誤報,收取每箱35000美元的罰金,約合人民幣250000元。
▼長榮公告
這次是不是又一起危險品瞞報、錯報引發的呢?我們不得而知。那問題來了,針對危險品瞞報導致承運人船舶及其他托運人貨物受損造成共同海損,有的認為是貨代的責任,有的認為是外貿企業貨主的責任;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聲音出現,可能是因為類似的瞞報“不誠實”已經多次上演,而由此造成的慘案也早已發生過不止一次。相信極大多數朋友對危險品謊報瞞報持批評態度。更有朋友吐槽,貨代已成為高危行業。
假設類似的事件若為貨主不知情、錯報或瞞報導致,那貨代是否有責任呢?賠償責任誰承擔?
下面來看兩個經典案例,希望能給大家以啟示,能夠從中獲取經驗,在以后工作中能有所幫助!
經典案例一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一:某保險粉公司
被告二:某貨代公司
〖案情回放〗
原告承保的100噸聚乙烯塑料裝載于“XXX”輪,由上海經廈門運往廣州黃埔。后“XXX”輪因火災沉沒,造成原告承保的貨物發生貨損。為此,原告賠付被保險人貨物損失及打撈費、裝卸費、檢驗費和訴訟費等共計人民幣403540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后經調查認定,“XXX”輪起火是由于申報單位違反危險品運輸規定,將易自燃的保險粉謊報為氧化鐵運輸所致。保險粉公司向貨代公司出具兩份國內物流海運委托書,委托書是以貨代公司為抬頭的格式合同,委托書上蓋有保險粉公司和案外另一家貨代公司(A)的合同專用章。涉案貨物系A委托船公司出運。
被告一辯稱,導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承運人的過錯,集裝箱箱體破損是火災的直接原因,貨物和申報行為只是貨艙起火的原因,從火災責任來看,被告一只應承擔相應責任,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二辯稱,涉案《中文艙單》和《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中載明的托運人為被告二乃承運人誤寫,被告二與涉案運輸事宜無任何關聯。
〖判決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托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制作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危險性質,以及必要時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證據證實涉案保險粉的單證流轉和貨物流轉的事實。
被告一將危險品保險粉瞞報為氧化鐵,保險粉自燃導致承運船舶因起火燃燒而沉沒,并直接導致原告保險的貨物發生貨損。被告一瞞報危險品的過錯行為與原告被保險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作為托運人從事了委托涉案運輸的業務,但沒有證據證實其存在知
而本案被告二和涉案貨物運輸無直接聯系,不應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義務。
〖案例評析〗
瞞報危險品貨物的原因
瞞報對于托運人來說是一種極大的冒險,而托運人之所以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是托運人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知識非常匱乏,托運人不知道所托運的是危險貨物,或者不知道關于危險貨物海上運輸的特殊規定,而導致瞞報問題的產生。二是出于運費的考慮。目前,危險貨物的運費一般要比普通貨物高30%左右,作為危險貨物的托運人,尤其是常年走貨的托運人,該部分費用不是一個小數字,足以誘使某些危險貨物托運人違規操作。三是限制運輸的貨物。有時候一些國家會把幾種貨物列入禁止進(出)口的范圍或嚴格控制某種危險貨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貨物列入禁止接運的范圍,此時,該類貨物的買賣雙方就只能私下簽訂買賣合同,而托運人只能夠通過更改貨物名稱,提供虛假資料或不提供危險貨物運輸單證來完成運輸。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夠對某一類危險貨物適裝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運人需要比較頻繁的發貨,就會以普通貨的名義發往一些不能載運危險貨物的船上,把危險貨物運出去。另外,集裝箱貨物是在裝箱完畢后交給承運人的,對箱內到底裝了什么貨物,承運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運人不注明所托運的是危險貨物的情況下,承運人很有可能作為普通貨物接運。
托運人--瞞報危險品對承運人的影響危險貨物一旦瞞報成功,將會給裝箱及以后的各運輸管理環節,特別是承運的船舶構成巨大威脅,如果發生事故,后果將是災難性的。雖然,承運人對瞞報行為規定了極為苛刻的賠償措施及數額,但實際上,托運人與承運人通常并不在同一經濟水準上,一般的船公司,少則擁有幾條船,多則擁有幾十條船的船隊,而且每一條現代集裝箱船舶都造價上億,而托運人的經濟實力則要弱得多,一般不會擁有超過一條現代集裝箱船舶的資產。因此,一旦發生事故,即使承運人進行了索賠,也不可能全部獲償。因此,船公司的經濟強勢在這種情況下反而造成簽訂運輸合同時的弱勢
貨代--貨運代理企業是否應對貨主瞞報行為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般瞞報現象的發生,不會是貨運代理企業故意所為,特別是在貨主自裝箱的情況下,貨代企業連箱內裝的是何貨物也不知道,更不可能瞞報。并且,從貨運代理企業的業務范圍和收費來看,其僅從事包括訂艙、倉儲、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包裝、分撥、中轉、短途運輸、報關、報驗、報檢、保險、繕制單證、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等貨運代理人所從事的具體業務,但不包括無船承運人,和多式聯運經營人所從事的業務,收取的是相對比較低廉的代理費用,其不會愿意為了貨主的利益而承擔瞞報所可能帶來的巨額損失賠償。因此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貨運代理企業存在瞞報行為的情況下,不能因為他們代理了貨物的申報,就要求他們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危險貨物出現瞞報現象的根源在危險貨物的托運人身上,由于他們的知識匱乏或“別有用心”,不但造成了自己對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的危險貨物適運申報的違法,也造成了船方對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的違法。
經典案例二
〖案情回放〗
A貨主委托B貨代出運一批名為“硅橡膠促進劑”的纖維制品。由于B貨代對該貨物性質不明,要求A貨主提供貨物性質的相關證明。A貨主通過其貨運代理向B貨代提交了“非危險品聲明”,該聲明稱托運貨物為硅橡膠,是一般化工品,絕對不是危險品,承諾如有虛報,承擔一切后果。B貨代遂以自己的名義向C公司訂艙,提單記載托運人為B貨代。
在運輸過程中,貨艙內突然冒煙。C公司隨即停止正常航行作業,采取各項搶救措施。后經調查發現,事故系集裝箱內裝載的“硅橡膠促進劑”在遭受較高溫度時發生分解爆炸所引發。該貨物內含50%的2.4-二氯過氧化苯甲酰,屬危險貨物。
C公司訴稱:B貨代作為托運人未按規定對含危險品2.4-二氯過氧化苯甲酰的貨物進行申報,引發事故,造成C公司為處理事故及清除事故對船舶和其他集裝箱污染支付了大量的救助、清洗等費用,遭受了船期損失和相應的燃油損失,請求判令B貨代予以賠償。
B貨代辯稱:事故是由于A貨主瞞報造成,相關責任應由A貨主承擔。
A貨主被法院追加為第三人,辯稱:1、涉案托運的貨物中含有危險品的事實,A貨主在托運時已進行如實申報,并詳細列明了貨物品名。識別危險品貨物系承運人義務,該事故系承運人錄入訂艙信息不全、造成無法識別危險品導致;2、貨物發生分解冒煙事故后,C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對擴大的損失,C公司應自行承擔。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C公司接受B貨代委托并實際履行了集裝箱貨物的出運業務,簽發了相應提單,該提單記載C公司為承運人,B貨代為托運人,因此雙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成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妥善包裝,并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品名、標志等的正確性,否則應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做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而B貨代作為托運人,未履行法律規定向承運人正確申報貨物的品名及其性質的義務,致使裝載該貨物的集裝箱在裝船后運輸途中發生膨脹爆炸和冒煙事故,迫使C公司停止正常航行作業,立即采取各項搶救措施。
由于直接同C公司存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當事人是B貨代,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B貨代向C公司賠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問題主要有兩個:托運人應如何適當履行托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托運人未履行危險品托運的告知義務的,應由誰向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托運人應如何適當履行托運危險品的通知義務?
1. 托運人應以書面形式履行通知義務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
依照我國海事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規定,對于屬于國際危險品規則中列明的危險品,在進行海上運輸前,托運人必須到海事部門進行危險品申報,獲得批準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危險貨物裝船前將貨物的品名、理化特征、主要成分、包裝方法、危險預防措施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以便承運人根據該危險品的特性決定是否運輸并妥善裝載,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
2. 托運人不履行通知義務,承運人有權拒不承擔貨損責任
如果托運人沒有通知或沒有如實通知危險貨物的上述信息,承運人因此將該貨物當作一般貨物履行適貨和管貨義務,那么,承運人對該危險貨物發生的任何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承運人還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
3. 托運人履行通知義務不以他是否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為條件
本案中,危險貨物由A貨主提供,B貨代并不知悉該貨物的危險性,B貨代是否要有履行危險貨物托運的通知義務呢?
我們認為,危險貨物托運人履行通知義務并不以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為條件,只要托運人托運了危險貨物就應當將貨物的危險性通知承運人。而且,托運人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即托運人違反通知義務未經承運人同意托運危險貨物,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是否在裝運貨物時知悉貨物危險性,即托運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因此,盡管B貨代不知所托運貨物的危險性,對爆炸事故的發生也無過錯,B貨代仍需就涉案貨物爆炸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和合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第三人瞞報危險貨物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本案中存在兩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一是托運人A貨主與承運人B貨代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中B貨代是一個從事拼箱貨運輸的無船承運人;二是托運人B貨代與承運人C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中B貨代則是危險品貨物的托運人。
依照合同相對性規則,合同的義務和責任應當由合同當事人承擔,與合同無關的人無須就合同負責。在上述的第二個合同關系中,盡管A貨主的瞞報行為是造成B貨代違約進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貨主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請求該合同相對方B貨代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A貨主提出請求。
當然,B貨代在向C公司承擔責任以后,可依照前一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瞞報了涉案貨物的品名和性質的A貨主進行追償。
但如果本案中B貨代不是接受A貨主訂艙的無船承運人,而是受A貨主委托進行貨物出運的貨運代理人,B貨代以自己名義向C公司托運貨物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B貨代可以向C公司披露其委托人A貨主,C公司因此可以選擇B貨代或者A貨主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一旦選擇,則C公司不得再行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最后:
對謊報瞞報說“NO”!
大家一定要注意,危險貨物運輸的每一個環節都都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相關從業單位不要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為了蠅頭小利置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安全于不顧,明目張膽,互相配合,行為猖獗。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貨代貨主及相關單位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操作:
1、貨主:一定要對所托運危險貨物妥善包裝,不要謊報瞞報貨物危險性質;
2、貨代:申報員一定要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要如實申報或報告危險貨物信息;
3、裝箱單位:裝箱檢查人員一定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按照《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安全技術要求》簽署《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安全無小事!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依法依規、規范作業,是確保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力保障。危險貨物運輸的各相關方,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進行作業,切莫心存僥幸,因為蠅頭小利鋌而走險,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