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解讀:RCEP項下如何進行關稅減讓與適用?
發布時間:2021-03-031
2020年11月15日,東盟10國以及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標志著當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啟航。
協定生效后,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最終實現零關稅,且主要是立刻降稅到零和逐步降稅到零。進出口企業實現降稅及零關稅的前提是產品符合RCEP原產地規則,并且按進口締約方海關要求申報享受相關協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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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項下如何進行關稅減讓與適用?
正確理解“兩兩減讓”與“最高稅率”!
答:“兩兩減讓”模式。15個締約方沒有實施統一的關稅減讓模式,我國將在RCEP項下分別與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東盟10國實施5張關稅減讓表(東盟10國為同一張表)。
適用協定項下最高稅率。在貨物確定享有RCEP原產資格,但未能明確RCEP原產國的情況下,允許企業申請適用協定項下最高稅率,或商品生產所涉及國家最高稅率。
RCEP協定有什么值得關注的地方?
四個重點值得關注!
答:一、RCEP原產地累積規則。RCEP實現15個成員國之間的累積,打破原先中韓、中澳、中國東盟等不能跨協定累積的限制。產品在加工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部分只要屬于15個成員國,且價值增值超過40%即視為原產地產品。
關注點:RCEP結合了之前自由貿易協定的先進經驗,原產地規則更加豐富、規定更加細致。累積規則允許商品原產成分在15個締約方構成的區域內進行累積。由于此次RCEP涉及15個國家,區域成分累積的適用將進一步增強產業價值鏈布局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協定紅利將得到充分釋放。
二、首次提出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概念。即中間締約方的出口商對已出具原產地證明的貨物再次分批分期靈活出具原產地證明,相關貨物在銷售給其他締約國時仍然享受協定稅率。
關注點:這表示締約國出口產品在中間締約國拆分后,可在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所載數量和有效期內使用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再次出口貨物并在進口國享受協定稅率,極大地提高企業在銷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靈活性。
三、原產地聲明大規模使用。經核準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將與傳統的原產地證書一起于協定生效之日起并軌使用。
關注點:企業自主原產地聲明是指在傳統的由簽證機構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之外,經核準的出口商自主出具的原產地聲明也將是有效的享惠憑證,該制度將切實提升自由貿易協定實施的便利化程度。
四、新增中日自貿伙伴關系。RCEP整合了東盟與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多個“10+1”自貿協定以及中、日、韓、澳、新西蘭5國之間已有的多對自貿伙伴關系,中國和日本首次達成雙邊關稅減讓安排,實現了歷史性突破,這是RCEP最大增量意義。
關注點:RCEP框架下進口關稅進一步下調,為需要從日本進口的企業提供了更加堅實的進口來源保障。同時,日方在RCEP項下承諾逐步下調部分商品關稅,直至15年后下降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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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原產地規則
在中國或者其他締約方成員國生產產品,并不能自動享受RCEP協定稅率,還應按照相關原產地規則進行判定并獲得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明。RCEP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呈現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建議企業根據自身產品特征明確原產資格、直接運輸等概念,提升相關信息申報的準確性。
二、準確選擇優惠協定
我國除了在RCEP項下與其他14個成員國實施5張關稅減讓表外,同時與我國已經簽署的中國東盟、中國新加坡、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以及亞太貿易協定等6個區域貿易協定形成稅率交叉,建議企業從降稅清單產品范圍、原產地標準寬嚴程度、關稅減讓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選擇最適合自身需求的自貿協定。
三、關注原產地聲明制度
RECP原產地證明形式擴大,除傳統的原產地證書外,又新增了多種形式的原產地聲明,建議企業提前了解原產地聲明相關制度,選擇適合自身的原產地證明模式,提升通關效率。
四、更大范圍優化供應鏈布局
RCEP為廣大經營者在亞太甚至全球范圍內優化供應鏈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選擇,因此建議廣大企業結合不同自由貿易協定,以及前述區域價值確定、區域成分累積、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等規定,優化產業布局,提升企業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