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賜號7月7日開航!最高“共同海損”下,中國貨主真的賠大了?出口商如何實現風險轉移?
發布時間:2021-07-07造成數百艘船只無法通行、全球貿易中斷的巨型貨輪“長賜號”,在經過約3個月的扣押后,終于能離開蘇伊士運河了。
這意味著,在等待了3個月之后,買家終于有望收到貨了!
賠償金額保密
據路透社5日報道,蘇伊士運河管理局4日表示,在歷經3個多月的談判后,日本船東正榮汽船公司終于與蘇伊士運河管理局和解,并宣布長賜號在7月7日簽完和解協議后就能駛離蘇伊士運河。
之前協商的分歧點主要集中在蘇伊士運河管理局要求的解救船只的賠償上。起初,管理局要求9.16億美元的賠償,后來這一金額降至5.5億美元。
管理局局長6月說,雙方已經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但他表示,由于雙方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所以在簽署最終合同之前,更多細節不會公開。
《華爾街日報》6月援引知情人士透露,雙方達成的初步協議賠償金額已降為約2億美元。
雖然現在沒人知道最后談攏的數字到底是多少,但可以確定的是,這筆錢需要貨主們一起承擔。因為4月1日,長賜號的日本船東正榮汽船就已經正式宣布共同海損。
根據專業人士的分析,本次事故的共同海損有可能是有史以來最高。
共同海損是什么?
通俗地講,共同海損就是——船出事了,你的貨雖然沒事,但你也要一起分擔別人的損失。
貨主主:憑什么啊?船公司應該自己承擔。
·船公司:自古以來,我們就是不承擔的。
憑什么???船公司應該自己承擔。
自古以來,我們就是不承擔的。
船主
共同海損(Genaral Average,G.A.)是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之一,源于海事習慣法規則,早期常見于船舶航行遭遇自然危險時船長采取部分拋貨、砍斷桅桿等措施后由船貨各方共同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等情形,其基本原則是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受益財產的價值比例分攤一方(或多方)遭受的共同海損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船公司宣布了共同海損,貨主們不提供擔保就提不了貨。
船舶和貨主們需要分攤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由海損理算師根據船舶和貨物的目的地價值計算得出,而船東對其控制下的貨物享有留置權。
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復雜的流程以及漫長的時間,船東總不能一直扣著貨主的貨不放,此時就需要貨主們提供共同海損擔保給海損理算公司,相當于貨主作出承諾,會一起承擔共同海損。
此時,買了保險的貨主們就要去聯系自己的保險公司,由貨物保險人簽署“共同海損擔保函”(Average Guarantee);而沒有買保險的貨主,則需要提供現金擔保(此時沒有買保險的貨主就進了坑了,這筆擔保也不知道猴年馬月可以拿回來)。
所以此時就再次顯現了出貨買保險的重要性。
中國貨主重災區,真的賠大了嗎?
據悉,長賜號的滿載貨運量為2萬個集裝箱,這次則搭載了1.83萬個集裝箱,由高雄港駛往鹿特丹港,接近滿載,船上貨物總價值約為35億美元。該船先后掛靠青島、上海、寧波、臺北、鹽田等港口。
據估計,船上8成貨物來自中國。國內有媒體報導稱,“長賜”號貨輪裝載了來自深圳鹽田港的3000多個標準集裝箱。
“長賜”輪擱淺事件引發海事界熱烈討論,但觀點多從船東、期租人、保賠協會、埃及運河管理局的角度出發。我國作為貿易大國,尤其是集裝箱貨物出口大國。如果缺失了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風險轉移的角度討論“長賜”輪事件對我國出口商的影響,那我國的出口商有可能會成為此次事故的“冤大頭”
因此,在假定貨物的賣方無違約的情況下,本文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貨物風險轉移提出幾點觀點,僅供參考。
國際貨物買賣中風險轉移是一個關涉買賣雙方重大利益的問題。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對貿易術語下風險轉移的時間和地點作了詳盡約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對風險轉移也作了完整的規定。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Incoterms2010為例)中涉及船舶運輸的國際貿易術語主要有FOB、CFR、CIF,這些術語都規定由買方承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即貨物從裝運上船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如果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了FOB、CFR、CIF價格條款,那“長賜”輪擱淺導致的貨物應承擔的共同海損將由買方承擔,買方無權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付貨款。
如果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未采用國際貿易術語,我國的賣方要承擔損失嗎?也不一定。
我國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歐洲的主要國家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往往適用其中一個締約國法律作為準據法,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該締約國法律的一部分,因而適用該公約。根據公約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而且沒有約定在特定地點交貨的,那貨物按照買賣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輸至買方時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即使賣方保留處置貨物的單據(如提單等),也不影響風險的轉移。舉例來說,如果深圳的出口商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將貨物裝上“長賜”輪,從那時起,他就不承擔貨物損壞,滅失,延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
附:各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責任劃分表
這張表格可以發給買家,它清晰地說明了,在哪些貿易術語下,該由賣方還是買方買保險。做FOB的出口商也可以提醒一下買家買保險,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從事貿易相關的企業和個人
留意最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