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知識
發布時間:2021-12-14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常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項目,經海關批準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或運出境外并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第三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文件對以上貨物的范疇有專門規定: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是指:
1. 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2. 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3. 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4. 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5. 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展覽品”是指:
1. 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 為了示范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3. 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4. 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5. 其他用于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貨樣”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是指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自帶進境且中方不需要對外支付費用的施工設備、儀器及用品。
“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是指海關批準的屬于國家重點項目和特殊需要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包裝材料”是指按原狀用于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于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海關提醒注意: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暫時進出境貨物的主管地海關為境內舉辦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通過轉關運輸方式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主管地海關為轉關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通關監管流程主要有:
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申報時按照海關申報管理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其中,暫時進境貨物如屬于我國加入的貨物暫準進口國際公約中的貨物,可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申報進口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根據相關規定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中國國際商會簽發的ATA單證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可以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暫不繳納稅款。
除《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并應當自進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手續,也可以異地辦理,并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后,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結案手續。
正在海關監管中的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用的鐵框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于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并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Tips:主管地海關,是指暫時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地海關。境內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的主管地海關為其活動所在地海關。答:企業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站(復制并通過瀏覽器打開網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貨物申報→進/出口整合申報模塊進入系統提交申報資料,如主管地海關需驗核或補充信息,需提交紙本資料。具體情況以主管地海關審核情況為準。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上述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除上述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問: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后,已繳納的保證金可否申請退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8修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三)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自海關要求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發布公告。自海關公告發布之日起1年內,當事人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應當將擔保財產、權利依法變賣或者兌付后,上繳國庫。問:以ATA單證冊進境的展覽品需要在國內多個城市巡展,應向哪一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貨物復運出境時是否需要向入境地海關申請核銷?答:以ATA單證冊進境的展覽品需要在國內多個城市巡展的,應向入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根據2019年13號文件,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特殊監管區域(ATA單證除外),憑出口報關單可以對暫進貨物核銷結案。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進出境的樣品、禮品、暫時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免予檢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符合要求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免予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