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知識】鋰電池組額定值超過100Wh,屬于危險貨物!
發布時間:2022-03-31問:為什么要辦理危包證?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近日,黃埔海關連續查獲數起出口鋰電池未申請《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的違規行為,涉案貨值約2240萬元。 “近年來,國內外鋰電池市場發展迅速,其伴生的安全事故頻發,海關采用大數據分析,鎖定風險企業,以非通知式稽查方式開展突擊行動,并對相關貨物進行送檢。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相關結果顯示,送檢鋰離子電池組額定值超過100Wh,屬于危險貨物,且未向海關申請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黃埔海關所屬太平海關稽查外勤六科副科長楊文俊說,“稽查組將《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的鑒定結果告知被稽查人,被稽查人表示對檢測鑒定結果無異議。” 海關關員對鋰電池進行后續監管 據悉,黃埔海關始終保持對進出口危險品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近期,根據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采取“產地檢驗+口岸查驗”的監管要求,該關組織開展了對出口鋰電池企業的專項稽查行動,共開展稽查7宗,發現問題7宗,均已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切實守護國門安全。 黃埔海關稽查處處長張家珍說:“安全生產無小事,黃埔海關認真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聚焦稅收風險和檢驗檢疫安全準入風險,高度重視進出口電池等危險貨物的安全問題,強化風險分析研判,大力組織開展危險貨物、危化品等行業性稽查行動,規范進出口秩序,筑牢國門安全后續監管防線。”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樣圖 海關提醒,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出口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性能鑒定。各進出口電池企業在進出口經營活動時,應依法依規如實申報,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