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無單放貨?出口這些國家千萬小心!
發布時間:2023-01-28
最近有人提到“無單放貨”這個詞。正本BL在手,提單拷貝件也沒法給客戶,只給客戶看了一下提單確認件。結果,貨到港之后,聯系不上客戶,一查詢顯示的是柜子已經被提走了。這里我們就好好講解一下“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正常情況下,收貨方需要正本提單或電放或seaway才能提貨,但卻經常發生“正本提單在手,貨居然已被提走”的情況。我們把這樣的情況稱作“無單放貨”。
這種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戶先付30%定金,我們做貨,做好貨后安排貨物裝運,然后拿到正本提單。接著把提單復印件給到客戶,等客戶確認提單信息OK,客戶付余款,我們收到錢后寄正本提單給他,或者讓船公司電放,然后再給到客戶電放號,客戶才可提貨。這是比較常規的“無單放貨”,其實我們還經常會遇到很多非常規“無單放貨”的操作,例如什么單據也不需要,連提單復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貨提走!發生無單放貨,外貿人是很焦慮的,因為大部分走海運的訂單數額都不小,這種情況下不僅貨物被收貨人提走,而且無法收回貨物的尾款。
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M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準在華經營貨代業務并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我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無單放貨”并不是完全能確定會損失,有很多客戶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跟指定貨代協商了無單放貨,先銷售,再付款。也就是說有些客戶雖然無單放貨了,但依然會打款,只是會晚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積極地與客戶保持聯系,同時要追究貨代的責任,不經過出貨方的允許擅自操作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應找貨代負責。
如果是貨代與國外買家惡意串通或者貨代騙貨,應該走法律程序。 盡快聯系、催促,盡量保留書面的證據。這里的書面證據,也包括相關電子證據,比如對方企業名稱后綴的郵件。與個人的聯系記錄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否屬于電子證據。
同時,盡快聯系律師,發律師函、催收函,并盡快啟動黑名單系統,給對方造成壓力。
盡快開始整理證據,做好訴訟的準備。特別值得注意的,海事訴訟的時效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條),中斷時效也不同于一般時效。切莫被對方或是因為自己由于拖了時間,最后錯過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議約定爭端解決的方式為仲裁,因為如果涉及外國當事人,中國法院的生效裁決是無法執行的,而仲裁可以執行,這將使得司法救濟變成實質性救濟。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在拿到生效判決后,就可以委托當地律師或者討債公司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