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38號 | 關于進口智利鮮食核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3-10-2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 告
2023年第138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有關智利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智利鮮食核果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智利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核果(以下簡稱核果),包括油桃Prunus persica var. nectarina、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和李Prunus domestica / Prunus salicina。
三、允許的產地
智利核果產自覆蓋科金博第四大區和阿勞卡尼亞第九大區之間的區域,包括首都區(MR)和尼布勒第十六大區。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
輸華核果果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均應在代表智利共和國農業部的智利農牧局(以下稱智方)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等,以便在出口貨物出現不符合相關要求時準確溯源。智方應對注冊果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實施監管,并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智方將注冊名單向中方提供,經中方審核批準后,中方將在官方網站公布該注冊名單。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2.婆羅門參短尾蚜Brachycaudus tragopogonis
3.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4.榆蠣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桃白圓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6.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7.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8.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
9.澳花薊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10.智利果卷蛾Proeulia auraria
11.卷蛾Proeulia chrysopteris
12.丁香疫霉(柑桔疫病菌)Phytophthora syringae
13.大麗花輪枝孢(棉花黃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6.李屬壞死環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17.番茄環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
18.番茄黑環病毒Tomato black ring virus
19.嗜果小點霉Stigmina carpophia(= Wilsonomyces carpophil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及時清理落果、收獲時剔除爛果等,或進行植物檢疫管理,以控制可能發生的有害生物。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智方應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根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開展果園監測。在貿易開始的第一年,監測方案和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須由智方監督進行,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詳細措施。果園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需接受智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輸華果園必須保留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包括在生長季節內使用的所有化學藥劑的名稱、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藥劑濃度及使用量等詳細信息。
4.智方將對每個果園采取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果園才能出口到中國。
5.輸華果園在果實采摘前必須進行農殘檢測分析,以保證水果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測結果需提供給相應的包裝廠。
6.針對地中海實蠅,控制措施必須按照中智雙方簽署的備忘錄開展。智方須基于其國家監測體系所規定的要求開展監測,每年向中方通報監測結果。一旦監測中發現地中海實蠅,智方需立即向中方通報爆發情況,并取消受影響地區的非疫狀態認可,并進行有效防治。
7.針對蘋果蠹蛾,輸華果園應建立蘋果蠹蛾信息素誘捕器監測體系或其他智方認可的監測體系,以便采取控制措施,智方應要求提交年度監測報告。
(1)輸華果園須在智方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對蘋果蠹蛾進行監測,從開花期到收獲期,用誘捕器及視覺檢查進行果園監測,每周檢查一次,以確定每個果園中是否存在該有害生物,采取任何必要的植物檢疫措施。按照每個誘捕器制造商規定密度在果園中設置誘捕器。
(2)鑒于蘋果蠹蛾與李子關聯性較低,不強制要求安裝誘捕器。
(3)技術人員必須檢查樹葉和水果,消除蘋果蠹蛾的存在或檢查任何癥狀,以確定有害生物的數量和開始控制的時間,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植物檢疫措施。智方應監督核查植物檢疫措施和每周誘捕體系檢查記錄。
(4)如果在果園或包裝廠的水果中發現任何活的蘋果蠹蛾幼蟲,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如果首次截獲蘋果蠹蛾,將暫停被截獲的核果種類本季節出口,其余核果種類須采取控制措施,可繼續出口。如果在同一核果上第二次截獲到蘋果蠹蛾,將暫停該果園本季節出口。
8.針對葡萄花翅小卷蛾,監測應由智方根據國家監測項目中規定的要求實施,須在不同水果上開展監測普查工作,智方應要求提交年度監測報告。
(1)輸華包裝廠須在智方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以誘捕器(粘蟲板)開展葡萄花翅小卷蛾監測。包裝廠內誘捕器密度為每2500 m2設置1個誘捕器,每個包裝廠內至少設置1個誘捕器,每2周檢查一次。
(2)輸華果園須在智方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開展監測,技術人員將檢查樹葉和果實是否存在該蟲或其為害狀癥狀。監測工作應在核果收獲開始前進行,只有在果實內未發現該蟲的未成熟蟲態的果園才可以進行采收、包裝。
(3)如在果園或包裝廠果實檢測時發現未成熟蟲態的葡萄花翅小卷蛾,智方將暫停相關核果果園相關品種當季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應要求,智方應向中方提供關于該有害生物的調查報告或管理記錄。
9.針對真菌、病毒,應納入智方國家監測計劃并實施監測(具體防控措施見附件1)。如發現任何可疑癥狀,必須取樣進行實驗室檢測。如在果園監測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病毒,必須采取綜合治理措施,控制病毒的發生,確保核果不攜帶這些病毒。
10.針對卷葉蛾、蚜蟲、介殼蟲類和其他有害生物,輸華果園應在智方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開展監測,從開花至收獲期,重點調查枝干、莖、葉和果實是否有蚜蟲、介殼蟲和中方關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的發生。如發現任何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應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學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核果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需在智方檢疫監管下進行。包裝廠及冷藏庫需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措施(如防蟲網等)。
2.輸華核果必須在智方注冊和授權的包裝廠包裝,包裝廠和所有冷藏庫必須具有良好的衛生條件。包裝生產線必須能夠使油桃和桃子在低溫下清洗、分類、包裝和儲存。
3.在包裝過程中,油桃和桃必須清洗和消毒,并使用采后殺菌劑處理;鑒于杏、李以及一些品種桃和油桃特性而無法清洗,包裝過程不要求強制清洗、消毒以及采后殺菌劑處理。包裝過程中還必須對水果進行篩選和分級,以確保貨物沒有任何昆蟲、螨類、腐爛的水果、樹枝、樹葉、根或土壤。
4.輸華核果果園農殘分析結果應提供給相應的包裝廠,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果包裝箱有通氣孔,應使用防蟲網(最大孔徑1.6 mm)或帶有微孔的包裝袋覆蓋每個包裝箱通氣孔或整個托盤以防害蟲進入。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的要求。
2.裝在最終出口箱中的水果必須儲存在冷藏箱中,不允許將未裝在最終出口箱中的水果儲存在冷藏箱中,并遵循智方制定的程序。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3.每個包裝箱上必須用英文標注水果名稱(油桃、桃、杏或李)、產地(區、市或縣)、出口國家、果園名稱或注冊號、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等信息。每個托盤需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沒有使用托盤的包裝箱上需采用同樣的標識。
4.上述列出的核果種類,如果符合本公告中列出的所有措施,可以裝在同一個集裝箱輸華。
(四)檢疫處理要求。
所有來自地中海實蠅疫區的輸華核果應進行冷處理,需在智方官員或其授權人員監管下實施。冷處理可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附件2)或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附件3)進行。冷處理技術指標為果心溫度≤0.5°C,且連續處理15天。
(五)出口前檢驗檢疫。
1.對于新獲準入的桃和杏,在貿易開始的前兩年內,智方官員應按2%的比例對輸華核果實施出口檢驗檢疫,最少取樣量為600個果實,并對其中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可降為1%,取樣量不得少于600個果實。對于此前已獲得準入的油桃和李,保持1%的抽檢水平。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如首次截獲蘋果蠹蛾或葡萄花翅小卷蛾,將暫停相關果園內被截獲的核果種類本季度出口到中國。如果第二次檢測到,該果園所有種類將不得出口。此外,智方將根據調查結果評估是否暫停相應的包裝廠,智方應找出原因并采取預防措施進行改進。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核果,智方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并填寫以下附加聲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Chil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智利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智利核果,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代碼等信息。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標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并注明冷處理的溫度、持續時間、集裝箱號碼及封識號碼等。
3.在貿易開始前,智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核果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核果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六)項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4.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智方簽字確認的冷處理報告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是否附有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核果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港口和機場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核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核果來自未經批準的果園、包裝廠或冷處理設施,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來自實蠅管制區水果的貨物,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則該批貨物將被采取到岸冷處理(可在本集裝箱內進行)、退回、銷毀等處理措施。
3.如發現中方關注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智利新發現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則該批貨物將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4.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如果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立即向智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及冷處理設施的核果進口。智方應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中方將根據智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質檢總局2017年第1號公告附件5“智利油桃輸華植物檢驗檢疫要求”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針對真菌、病毒的防控措施.doc
2.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doc
3.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doc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23日